蓝晓科技: 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证券之星 2022-01-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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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
           审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
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
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
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
  本次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的提名、审议、表决、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
证券事务代表资格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通过审阅公司聘任的董事会秘书的个人履历等资料,我们认为被聘任人员具
备履行职责所必须的经营和管理经验、业务专长,不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规定的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最近三年没有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
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被市场禁入或被公开认定不适合任职的情形;不
存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的情形;不是失
信被执行人;不是失信责任主体。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
的任职资格。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聘任于洋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任期至本
届董事会满。
  二、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致同事务所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
务的经验和能力,能满足公司 2021 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能更好地适应公司未
来发展的需求。公司本次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关于聘任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
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公司(含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决策程序符合国家相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
为依托,在保证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公司运用外汇套期保值工具降低汇率风
险,减少汇兑损失,控制经营风险,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同时,公司已经制定了《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通过加
强内部控制,落实风险防范措施,为公司从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制定了具体操作
规程。公司本次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可行的,风险是可以控制的。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按照相关制度的规定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全体独立董事:
     强力          徐友龙          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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