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
审议有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
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
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拟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
进行了事前审查,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期
货业务相关执业资格,其审计团队敬业谨慎,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
验与能力,能够为公司提供真实公允的审计服务,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
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满足公司 2021 年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要求。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和投资者负责的原则,对此议案涉及的事项
向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了询证,本次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不存在损害
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前述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
审议。
全体独立董事:
徐友龙 李 静 强 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