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
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
董事,已经事先从公司获得并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供的相关资料,对公司第五届
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投资建设合肥协鑫集成 15GW 光伏组件项
目及乐山协鑫集成 10GW 高效 TOPCon 光伏电池生产基地(一期 5GW)项目,
是基于市场机遇及行业变化做出的及时调整,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增
强公司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事
项。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
关议案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顾增才___________ 张利军___________
任建标___________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