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关于在上市公司
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我们作为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有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阅,现基于独立判断的
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继续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在保证公司主营业务正常经营和资金安全的情况下,适度利用闲
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有利于在控制风险前提下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
收益,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
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 30 亿元人民
币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理财事宜,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的独立意见
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在保证流动性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
公司利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目的是为了配合产业布局,发挥产业协同效
应,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在保证主营业务发展的同时,为公司和股东创造更多
的收益。公司建立了《证券投资管理制度》,以规范证券投资管理,控制风险。
上述事项不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
使用最高额度为 5 亿元人民币(或投资时点等值外币)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证券
投资,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程惠芳、杜烈康、倪宣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