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峰科技: 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动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2-01-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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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007     证券简称:光峰科技      公告编号:2022-001
              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或“光峰科技”)于 2021 年 12
月 31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等议案。
  一、高级管理人员变动情况
  公司近日收到董事、总经理薄连明先生的辞职报告,薄连明先生因个人健
康原因申请辞去公司总经理职务。薄连明先生辞职后仍继续担任公司第二届董
事会董事、战略委员会委员职务,继续为公司发展建言献策,其辞任公司总经
理职务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工作及生产经营。
  薄连明先生 2018 年加入公司担任总经理,在职期间忠于职守、勤勉尽责,
公司董事会对其工作高度认可,并对他为公司作出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薄
连明先生承诺将继续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
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本人在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时所作的相关承诺。
  为确保公司经营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经公司董事长提名、董事会提名委
员会资格审查,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31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同意
聘任董事长李屹先生兼任公司总经理(简历详见附件)。李屹先生系公司创始
人、实际控制人,于 2006 年创立光峰科技,带领团队创造性发明了 ALPD®激光
显示技术,引领了激光显示的产业化应用。李屹先生在激光显示行业深耕多年,
且长期担任公司董事长,拥有丰富的经营管理经验和敏锐的商业意识。李屹先
生兼任总经理后,将继续推动组织年轻化建设,带领新一届管理层实现公司经
营管理全方位持续、快速和健康地发展。
  同时,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经总经理提名,董事会
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同意聘任张伟先生、梁冠
宁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简历详见附件)。上述人员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
过之日起至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二、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聘任上述高级管理人员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对公
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教育背景、工作履历和专业能力等方面进行认真审查后,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被聘任的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具备相关专业能力和
拥有丰富的工作经验,能够胜任相关岗位的职责要求,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发
展;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任职资格,未发现有《公司法》
《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任职情况,
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形。公司本次聘任高级
管理人员的聘任程序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特此公告。
                      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附件:
  李屹先生,1970 年出生,中国国籍。先后获得清华大学学士学位,美国罗
切斯特大学硕士、博士学位。2006 年 10 月,创办公司;2010 年 12 月至今,任
公司董事长。2020 年,李屹先生被评为深圳经济特区建立 40 周年创新创业人物
和先进模范人物,并荣获“2020 年度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励市长奖”。2021 年,
李屹先生荣获“2020 年度深圳市市长奖”、“2021 年质量发展领军人物”。
  张伟先生,1975 年出生,中国国籍。获得印第安纳大学博士学位,美国纽
约州执业律师。曾先后担任联想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法务总监、万科企业股份有
限公司法务部总经理、奇飞国际发展有限公司副总裁。加入公司前,张伟先生
担任三六零集团副总裁。2018 年 7 月至 2021 年 8 月,任公司独立董事;2021 年
正式加入公司管理层。
  梁冠宁先生,1980 年出生,中国国籍,中山大学管理学学士学位,英国特
许公认会计师公会资深会员。2002 年至 2008 年期间任职于中国及新加坡毕马威
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审计经理,2008 年至 2017 年期间先后任职于保利协鑫能源控
股、新浪微博等公司担任财务高级管理职位。2017 年 2 月至 2021 年 10 月任长
飞光纤光缆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2021 年 10 月加入公司。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李屹先生系公司实际控制人,未直接持有公司股票,
间接控制公司 36.83%的股份。李屹先生和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或上海证券交易
所惩戒的情形,也不存在《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等规定的不得被提名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不是
失信被执行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张伟先生和梁冠宁先生均未持有公司股票,与公司控
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或上
海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也不存在《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
上市规则》等规定的不得被提名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
形,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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