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盐化工: 中盐化工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

证券之星 2022-01-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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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600328     证券简称:中盐化工         公告编号:(临)2022-003
         中盐内蒙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权激励方式:限制性股票
  ? 股份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 A 股普通股票
  ? 股权激励的权益总数及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本计划拟向激励对象
    授予 1,437.35 万股 A 股限制性股票,占本计划草案公告时中盐化工
    股本总额(957,664,592 股)的 1.50%。其中首次授予 1,149.88 万
    股,占本计划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 1.20%,占本计划限制性股票
    授予总量的 80.00%;预留 287.47 万股,占本计划公告日公司股本
    总额的 0.30%,占本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总量的 20.00%。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一)公司简介
  公司名称:中盐内蒙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CNSIG Inner Mongolia Chemical Industry Co., Ltd.
  上市时间:2000 年 12 月 22 日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证券简称:中盐化工
    证券代码:600328
    法定代表人:周杰
    注册资本:957,664,592.00 元
    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阿拉善经济开发区(乌斯太镇)贺兰

    主营业务:盐化工、盐、医药健康等
(二)公司近三年业绩情况
    根据公司最近三年经审计财务报告,公司近三年业绩情况如下:
          主要财务数据
                        /2020 年末       /2019 年末    /2018 年末
    营业收入(万元)             975,263.98   1,004,587.63 378,082.41
    净利润(万元)               61,517.49     108,262.44 44,769.46
    归母净利润(万元)             55,396.49      89,465.70 26,756.21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母净利
    润(万元)
    总资产(万元)        1,338,889.51       1,413,727.99 676,289.70
    所有者权益(万元)        696,650.47         596,562.02 287,248.08
    归母所有者权益(万元)      649,540.46         542,325.11 240,812.01
    基本每股收益(元)              0.60               1.07       0.61
    每股净资产(元)               6.78               6.49       5.50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9.05              16.52      11.60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
    净资产收益率(%)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构成情况
     序号           姓名                       职务
二、股权激励计划目的
  本激励计划依据《公司法》、
              《证券法》
                  、《管理办法》
                        、《试行办法》、
                               《规
范通知》、
    《央企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有关事项通知》
                     、《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制定,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
则,旨在进一步健全公司激励与约束机制,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激励高
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业务人员、核心技术人员诚信勤勉地开展
工作,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促进公司的可持续性发展。
三、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本计划所采用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标的股票来源为中盐内蒙古化
工股份有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 A 股普通股票。
四、拟授出的权益数量
  本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 1,437.35 万股 A 股限制性股票,占本计划草
案公告时中盐化工股本总额(957,664,592 股)的 1.50%。其中首次授予
票授予总量的 80.00%;预留 287.47 万股,占本计划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后的 12 个月内予以授出,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
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参与本激励计划的任何一名激励对象因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所获授的尚
在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股份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五、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及范围
  本计划的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管理办法》
                           、《试行办法》
                                 、
《规范通知》
     、《央企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有关事项通知》
                       、《工作指引》及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确定。
  本计划的激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对公司经营业
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影响的核心骨干员工。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
公司监事、由公司控股公司以外的人员担任的外部董事及单独或合计持股
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分公司任职。
  本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的考核事宜,董事会已制定《考核办法》作为考
核依据。依据《考核办法》对激励对象进行考核,激励对象考核合格后方具
有获得授予本计划项下限制性股票的资格。
  本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影响的核心骨干员工,共计 357
人,占公司截至本计划公告日在册员工总人数的 3.80%。本计划首次授予的
激励对象与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合计人数不超过本计划公告日在册员工总
人数的 5.00%。
  预留部分激励对象自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参照首次
授予的激励对象标准确定,且不得重复授予本计划参与首次授予的激励对
象。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发表专业
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
象相关信息,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限制性
股票的激励对象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可以包括董事(不含独立董事)
                                、
高级管理人员及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影响的核心骨干员工及
董事会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人员。
  所有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能同时参加其他任何上市公司股权
激励计划,已经参与其他任何上市公司激励计划的,不得参与本激励计划。
  (二)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限制            占目前总
                                占授予总
     姓名           职务    性股票数            股本的比
                                量比例(%)
                        量(万股)           例(%)
     周杰          董事长      10.89    0.76   0.01
    李德禄           董事      10.89    0.76   0.01
    屈宪章           董事       9.08    0.63   0.01
    李复乔         副总经理       9.08    0.63   0.01
    胡开宝         副总经理       9.08    0.63   0.01
    陈 云泉      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9.08    0.63   0.01
      段三即       副总经理         9.08   0.63 0.01
      王成军       副总经理         8.14   0.57 0.01
      王广斌       副总经理         7.23   0.50 0.01
  其他关键岗位人员及核心骨干(共 348 人) 1,067.35  74.26 1.11
           预留部分            287.47  20.00 0.30
            合计           1,437.35 100.00 1.50
   注 1: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未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
象中没有持有公司 5%以上股权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父母、配偶、子女。
   注 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权益授予价值,按照不高于授予时薪酬总水平(含权
益授予价值)的 40%确定。
   注 3: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本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
的 1%。
六、授予价格及确定方法
   (一)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8.82 元/股,即满足授予条件
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 8.82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
票。
   (二)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定价基准日为本计划草案
公布日。授予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得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的
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
   根据以上定价原则,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价格为 8.82
元/股。
   (三)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授予前,须另行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相
关议案,授予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得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的
易均价;
或者 120 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
七、本计划的时间安排
   (一)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
   本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所获授的
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 年。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
   本计划首次授予日在经国务院国资委审批通过、授予条件达到、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按本计划规定确定。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
起 60 日内,公司应当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
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终止实施本
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由公司董事会在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后的 12 个月内另行确定,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
象的,预留权益失效。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为下列期间:
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
内;
  注1:上述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60日期限之内。
  注2:上述“重大交易”、“重大事项”以及“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指按照《上
市规则》的规定公司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它重大事项。
  (三)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
  本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为 24 个月,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
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算,限售期满后的 36 个月可以分批解除限售。在解
除限售前,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予以限售,不得转让、不
得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
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
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与相对应的限制性股票相同。
  (四)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
  本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满 24 个月
后,激励对象在未来 36 个月内分三期解除限售。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
股票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批次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
 第一批解除限售   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      33.33%
           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后
 第二批解除限售   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      33.33%
           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48 个月后
 第三批解除限售   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      33.34%
           日起 6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五)相关禁售规定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
                        、《证券法》等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理职务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总量的 20%(及就该等股票分配的股票股
利),限售至任职(或任期)期满后,根据其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任期考核
或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确定是否解除限售。如果任期考核不合格或者经济责任
审计中发现经营业绩不实、国有资产流失、经营管理失职以及存在重大违法
违纪的行为,公司有权对相关责任人任期内已经行权的权益(或由此获得的
股权激励收益)予以追回。
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
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所得收益。
                   、《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
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
合修改后的《公司法》
         、《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
八、获授权益、解除限售或行权的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若下列任
一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未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
  (2)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监事会或者审计部门对上市公司业绩或
者年度财务报告提出重大异议;
  (3)发生重大违规行为,受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
  (4)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或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
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5)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
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7)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经济责任审计等结果表明未有效履职或者严重失职、渎职的;
  (2)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
  (3)在任职期间,有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露上市公司商业和技术
秘密、实施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声誉和对上市公司形象有重大负面
影响等违法违纪行为,并受到处分的;
  (4)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给上市公司造成较大资产损失以及
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
 (5)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6)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7)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
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8)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9)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10)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公司满足下列条件,方可对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除限售。
 (1)未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
 (2)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监事会或者审计部门对上市公司业绩或
者年度财务报告提出重大异议;
 (3)发生重大违规行为,受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
 (4)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或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
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5)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
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7)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任一情形,本计划终止实施,所有全部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
票均由公司回购处理,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与股票市价的较低者。
  (1)经济责任审计等结果表明未有效履职或者严重失职、渎职的;
  (2)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
  (3)在任职期间,有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露上市公司商业和技术
秘密、实施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声誉和对上市公司形象有重大负面
影响等违法违纪行为,并受到处分的;
  (4)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给上市公司造成较大资产损失以及
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
  (5)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6)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7)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
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8)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9)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10)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出现上述(1)-(4)情形的,上市公司回购其未解除限售的
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与股票市价的较低者)、追回其因解除限
售获得的股权激励收益,并依据法律及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激励对象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的,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其持有的限制性股票。
  (1)本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目标如
下:
 解除限售安排                     业绩考核目标
        (1)2022 年公司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11.0%且前述指标不
        低于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
        (2)2022 年公司净利润较 2020 年净利润年复合增长率不低于 17%
第一批解除限售
        且前述指标不低于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
        (3)2022 年公司经济增加值(EVA)达到中盐集团的考核目标,
        且 2022 年ΔEVA 大于 0。
        (1)2023 年公司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11.5%且前述指标不
        低于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
        (2)2023 年公司净利润较 2020 年净利润年复合增长率不低于 17%
第二批解除限售
        且前述指标不低于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
        (3)2023 年公司经济增加值(EVA)达到中盐集团的考核目标,
        且 2023 年ΔEVA 大于 0。
        (1)2024 年公司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12.0%且前述指标不
        低于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
        (2)2024 年公司净利润较 2020 年净利润年复合增长率不低于 17%
第三批解除限售
        且前述指标不低于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
        (3)2024 年公司经济增加值(EVA)达到中盐集团的考核目标,
        且 2024 年ΔEVA 大于 0。
  注1:上述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为上市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
收益率。
  注2:为保证可比性,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公司发行证券募集资金的,计算净资产收
益率及经济增加值(EVA)的指标完成值时剔除该事项所引起的净资产变动额及其产生
按扣除融资成本后的实际融资额乘以同期国债利率计算确定的收益额。
  注 3:在本计划有效期内,针对公司未来可能产生的严重影响公司业绩的行为,造
成相关业绩指标不可比情况,如对相关业绩指标进行还原或调整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
准。
     (2)解除限售考核对标企业的选取
     对标企业的选取:在“SW 纯碱”、
                     “SW 氯碱”22 家 A 股上市公司中,剔
除最近一年内为 ST(或*ST)的公司 4 家,同时增加与公司主营业务具有一
定相似性的化工企业金晶科技、云图控股、华昌化工和沈阳化工。对标企业
共 22 家,名单如下:
       序号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注:对标企业在权益授予后的考核期内原则上不调整,如因对标企业退市、主营业
务发生重大变化、重大资产重组导致经营业绩发生重大变化等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的,应
由董事会审议确定,并在公告中予以披露说明。
  (3)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目标未达成的处理
  本计划任一考核年度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目标未达成,公司按授予价格
与市价较低者回购对应业绩考核年度的全部限制性股票。
  根据公司绩效考核相关办法对激励对象的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进行评价,
激励对象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与其上一年度绩效评价结果挂钩:若激
励对象上一年度绩效评价结果为 A 等级,则员工解除限售系数为 1;若激励
对象上一年度绩效评价结果为 B 等级,则员工解除限售系数为 0.8;若激励
对象上一年度绩效评价结果为 C 等级,则员工解除限售系数为 0.5;若激励
对象上一年度绩效评价结果为不合格,则员工解除限售系数为 0。
  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可解除限售额度×员工解除限
售系数。
  当期解除限售的条件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
解除限售。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
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以授予价格
统一回购。
  (三)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及合理性说明
  本计划考核体系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与个人层面考核。
  根据国务院国资委相关规定,业绩指标应当包含反映股东回报和公司价
值创造的综合性指标、反映企业持续成长能力的指标及反映企业运行质量的
指标。
  基于上述规定,公司选取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增长率、经济增加值
(EVA)作为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指标。上述指标是公司较为核心的财务指
标,反映了公司的盈利能力、成长能力、收益质量。公司希望通过上述考核
目标对公司在提升规模、提高经济效益、保持创新能力和长远发展潜力方面
所做的努力作出评价。具体考核目标的设置充分考虑了行业发展状况、公司
发展规划以及公司历史业绩,具有合理性和前瞻性。
  除公司层面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有效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
对象的工作绩效进行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
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本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
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实现本
计划的考核目的。
九、权益数量和权益价格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配股等事项,公司应
对限制性股票的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
股票数量),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缩股
  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司股票
缩为 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
P2 为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
例),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或派息等事项,
公司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
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调整后的 P 仍需大于
     (2)缩股
     P=P0÷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缩股比例;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调整后的 P 仍需大于 1。
     (3)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
价格,调整后的 P 仍需大于 1。
     (4)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
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
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调整后的 P 仍需大于 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数量不做调整。
  (三)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的调整程序
  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
派息等事宜时,由董事会在股东大会的授权下,按照本计划规定的办法对限
制性股票数量、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和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独立财
务顾问和律师应当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限制
性股票计划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
  除激励对象放弃全部或部分获授股份外,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限制性股
票数量或其他条款的,应经董事会做出决议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经国务
院国资委同意。
十、公司授予权益及激励对象行权的程序
  (一)本计划实施程序
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
审议通过本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
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工作。
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
本激励计划公告前 6 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
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
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监事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
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
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本次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应当对《管理办法》
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 2/3 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
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
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股东大会授权后,董事会
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等。
 (二)本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予协议书》,以此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
权办理具体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事宜。
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
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专业意见。
表意见。
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独立财务顾问及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发
表明确意见。
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
后应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若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
本计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 3 个月内不得再次审
议股权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期
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由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本计划后的 12 个月内另行确定。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
权益失效,不得进行授予。
所确认后,由登记结算公司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三)本计划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程序
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
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
解除限售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专业意见。对于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
象,由公司统一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对于未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回
购其持有的该次解除限售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
况的公告。
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登记结算公司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十一、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象不能胜任所聘工作岗位或者考核未达到合格,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可以以
授予价格回购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可以以授予价格回
购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解除限售。
但若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按
自身意愿解除限售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本办法约定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服务的权力,不构成公司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对员工的聘用关系仍
按公司与激励对象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执行。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义务
为公司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债务。
票。
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的分红权、配股权等。但限售期
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
股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票的解除
限售条件与相对应的限制性股票相同。
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
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
本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的纠纷或争端解决机制
  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争议,按照本计划和《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的
规定解决;规定不明的,双方应按照国家法律和公平合理原则协商解决;协
商不成,应提交公司注册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十二、股权激励计划变更与终止
  (一)本计划的变更程序
通过。
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1)导致提前解除限售的情形;
  (2)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
  (二)本计划的终止程序
审议通过。
东大会审议决定。
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
表专业意见。
《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所确认后,由登记结算公司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十三、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一)本计划的会计处理方法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将在授予日至归属日期间的每个资
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
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
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二)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的规定,限制性股票的单位
成本=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授予价格。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授予日收
盘价。
  (三)股份支付费用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1,149.88 万股,假设 2022 年 3 月
初首次授予,
     授予日公司股价以 2021 年 12 月 31 日收盘价 16.41 元/股测算,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成本约为 8,733.31 万元(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
                                    。该
成本将在本计划有效期内进行摊销,在管理费用中列支,每年摊销金额如下:
     年份      2022 年     2023 年     2024 年     2025 年    2026 年
 摊销金额(万元)    2,628.00   3,153.60   1,940.76    889.63    121.32
  注:以上系假设授予日为2022年3月1日,初步测算的限制性股票对会计成本的影响。
会计成本除与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等相关因素有关,还与实际生效的权益数量
有关,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准。
  限制性股票授予后,公司将在年度报告中公告经审计的限制性股票激励
成本和各年度确认的成本费用金额。预留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参照首次授
予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由本次股权激励产生的总费用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公司以目前情况
估计,在不考虑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本计划费用的摊销
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考虑激励计划对公司发
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委托
代理成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十四、上网公告附件
   《中盐内蒙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法》
   《中盐内蒙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
管理办法》
 特此公告。
          中盐内蒙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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