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
第二个解锁期解锁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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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深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
第二个解锁期解锁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嘉源(2021)-05-341
敬启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9号——股权激励》和《深南
电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北京市嘉源律
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南电
路”或“公司”)的委托,就深南电路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
(以下
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解锁(以下简称“本次解锁”)事项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对深南电路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进行了
调查,查阅了深南电路本次解锁所涉及的相关文件,并就有关事项向公司有关人
员作了询问并进行了必要的讨论。
在前述调查过程中,本所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就本所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
必需审查的事项而言,公司已经提供了全部相关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
头证言,该等资料均属真实、准确和完整,有关副本材料或者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国家正式公布、
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
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深南电路本次解锁相关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解锁之目的而使用,非经本所事先书面许可,不得被
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解锁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申请材
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以上前提及限定,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我国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解锁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如
下:
一、 本次解锁事项
(一) 本次解锁的授权和批准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解锁已履行如下程序:
《关于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
案》,同意按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对符合解锁条件的137名激励对象
办理解锁相关事宜。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公司137名激励对象在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第二个解锁期内按规定解锁1,467,411股,同意公司董
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办理相应的解锁手续。
于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
同意公司为137名激励对象办理本次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的1,467,411股
解锁手续。
(二) 本次解锁条件成就情况
根据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草案修订稿)》,第二个解
锁期为自首次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日起48个月内
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可申请解锁数量占限制性股票数量的比例为
月7日起按规定比例解锁第二个解锁期的限制性股票。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书面确认及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本次解锁条件成就
情况如下:
序号 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 是否达到解锁条件的说明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
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
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 解锁条件。
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股权激励计划的情
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
人选的;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
行政处罚的;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 满足解锁条件。
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4)依据公司相应的绩效评价办法,绩效评价结果不合
格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参与激励计划的人员。
公司 2020 年度归属于上市
第二个解锁期解锁业绩条件为:
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
(1)可解锁日前一会计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 损益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
非经常性损益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12.40%; 率为 21.59%,行业 75 分位
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净利润复合增长率不 求。
低于 11.00%; 以 2017 年为基础,
公司 2020
(3)可解锁日前一会计年度△EVA>0;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
(4)且前两项指标均不低于行业 75 分位值。 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净利
序号 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 是否达到解锁条件的说明
润复合增长率为 50.25%,行
业 75 分位值为 22.04%,符
合解锁要求。
公司 2020 年度△EVA 为
合解锁要求。
人考核结果达到 B 及以上,
满足解锁条件,第二次可解
激励对象个人解锁考核条件为: 锁额度全部解锁;5 名激励
对象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
等级 A B C D 条件,其持有的 116,538 股
限制性股票已由公司分别
于 2021 年 5 月、2021 年 12
解锁比例 100% 100% 60% 0%
月回购注销;1 名离职激励
对象持有的 22,411 股限制
性股票拟于债权人债权申
报期限届满后办理注销。
基于上述,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
(草案修订稿)》设定
的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经成就。
根据《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
(草案修订稿)》的规定,本次可
解锁数量占限制性股票数量的比例为33.3%。公司符合本次解锁条件的激励
对象共计137人,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467,41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剩余未解锁的
获授的限制性 本次可解锁的限制性
序号 姓名 职务 限制性股票数
股票数量(股) 股票数量(股)
量(股)
副总经理、董事会
秘书
副总经理、财务负
责人
合计(137 人) 4,406,640 1,467,411 1,471,819
二、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认为:
(草案修订稿)》设定的第二个解
锁期解锁条件已经成就;
量符合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
(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
定。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
特此致书!
(此页无正文,系《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A 股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第二个解锁期解锁事项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页)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颜 羽
经 办 律 师 :苏敦渊
王 浩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