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
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加强对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
防范投资风险,健全和完善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机制,确保公司资产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外汇衍生品交易是指为满足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在银行办
理的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外汇掉
期、外汇期权、利率互换、利率期权、结构性远期等。
第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亦需要遵守本制度。结合
公司目前的外汇情况及需求,现阶段仅可开展远期结汇业务,后续若要调整开展的
外汇品种需先修订制度范围。
第二章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原则
第四条 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遵循合法、谨慎、安全和有效的原则,
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外汇交易,所有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
为基础,以真实的交易背景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和利率风险为目的。
第五条 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总局和中国人
民银行批准、具有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
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六条 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必须基于公司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
外汇衍生品交易合约的外币金额需与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量相匹配。外汇衍
生品交易的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回款时间相匹配。
第七条 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或子公司名义设立外汇衍生品交易账户,不得使
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
第八条 公司须具有与外汇衍生品交易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
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外汇衍生品交易额度,控
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审批权限
第九条 公司相关责任部门根据业务需要,制定年度外汇衍生品交易总体方案
草案(含产品类型、交易方式、交易额度等),并上报公司党委,经党委研究讨论
后,再报董事会审批。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审查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必要性及风险控制情况并
遵循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在公司董事会的经营决策权限内,由董事会审议批准总
体方案;如超出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的决策权限,则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总
体方案。
第十一条 全年累计交易额不得超过董事会审批额度,单批次最大交易金额不得
超过上一年全年境外销售额的5%。
第十二条 具体实施的分级审批权限:
务负责人审批;单批次金额500万美元以上,由公司董事长审批;
第四章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或由其授权相关人员,负责外汇衍生品交易
业务的具体实施和管理,并负责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负责人需定期向董事会、监
事会报告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情况。
第十四条 相关责任部门:
制订、资金筹集、方案实施及日常管理。
与未来收付汇相关的基础业务信息和交易背景资料。
检查。
品交易业务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币借款相关的各种利率变动趋势的研究与判断,提出开展或中止外汇衍生品交易业
务的建议方案。
的分析决策。
和与外币金融机构借款相关的各种利率的变动趋势以及各金融机构报价信息,制订
外汇衍生品交易计划,经审批后实施。
务信息,选择具体的外汇衍生品,向金融机构提交申请书等业务相关材料。
交金额、成交价格、交割日期等重要信息进行登记,及时提供损益及风险分析并
定期报告。
第五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六条 参与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
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衍生品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
状况等与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有关的信息。
第十七条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环节相互独立,执行、复核、审批相分
离;经办人员不得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当利益。
第六章 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十八条 在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过程中,财务部应根据在公司董事会
或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及批准额度内与金融机构签署的外汇衍生品交易协议中约定
的外汇金额、汇率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对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进行合规性审计。内审部
门负责审查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产品交割情况及盈
亏情况等,督促会计人员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
第七章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在经董事会审议之后,需严格按照
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以专项公告的形式详细说明外汇衍生品交易业
务的具体情况以及必要性和合理性。
第二十一条 当公司已交易衍生品的公允价值减值与用于风险对冲的资产
(如有)价值变动加总,导致合计亏损或者浮动亏损金额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
计的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人民币的,应以临时公
告及时披露。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
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最终修订权和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所有。
深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