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昊志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
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广州市昊志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广州市昊志机电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
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对下列事项进行了认真的核查,现就公司第四届
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是公司根据募投项目实施的
实际情况所作出的审慎决定,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延期未改变项目建设的内
容、投资总额、实施主体,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改变
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上述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事项。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高永如 郑建江 陈惠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