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公司章
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之独立
董事,对《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进行了事前认可,具体意见如下:
鉴于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期间,勤勉
尽责,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计准则,较好地完成了审计工作任务,履行了
审计机构的责任与义务。我们同意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提交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
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刘润辉 彭 龙 钟少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