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公司章
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之独立
董事,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遵循了《中
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勤勉尽责,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计准则,较好
地履行了双方签订的《业务约定书》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同意继续聘任立信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
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刘润辉 彭 龙 钟少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