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
司”)的担保管理,有效控制公司的担保风险,保护公司财务安
全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并结
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他
人或企业提供的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质押、抵押、留置等
多种形式,当被担保人不能履行债务时,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协
议公司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行为。本制度所指的担保,不包括
公司为公司自身债务提供的担保。
第三条 公司实施担保的原则:
(一)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 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要求,包括直接的利益,或者公
司能间接从担保行为中受益,不损害股东权益;
(三) 被担保人符合相应的条件,能够独立自主经营,不存
在恶性风险,并有一定的偿债与承担风险的能力;
(四) 风险控制原则:为降低担保风险,在担保的履行过程
中,要制订担保的风险控制措施,密切关注被担保企业的财务状
况及还款情况,力争将担保风险降到最低;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资金
管理部作为公司担保的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公司及公司全资、控
股子公司所提供担保事项的统一申请、登记备案管理。
第二章 公司提供担保的条件
第五条 公司提供担保必须对被担保对象的资信进行审核,
被担保对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 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 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
(三) 产权关系明确;
(四) 没有需要终止的情形出现;
(五) 公司为其前次担保,没有发生银行借款逾期、未付利
息的情形;
(六) 提供的财务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七) 不得对无股权关系的企业提供担保,不得对参股企业
超股比担保,原则上不得对子公司超股比担保;
(八) 没有其他较大风险;
(九) 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 公司提供担保的审批
第六条 公司提供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未经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提供担保。
第七条 公司资金管理部作为公司提供担保事项的管理部
门,统一受理公司提供担保事项的申请,并对该事项进行初步审
核后,按本制度第九条所规定的权限报公司董事会审批。
第八条 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向公司资金管理部报送担保
申请、及公司资金管理部向董事会报送该等申请时,应将与该等
担保事项相关的资料作为申请附件一并报送,该等附件包括但不
限于:
(一) 被担保人的基本资料、最新经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
照之复印件;
(二) 被担保人经审计的最近一年及一期的财务报表、经营
情况分析报告;
(三) 主债务人与债权人拟签订的主债务合同文本;
(四) 本项担保所涉及主债务的相关资料(预期经济效果分
析报告等)
;
(五) 拟签订的担保合同文本;
(六) 拟签订的反担保合同及拟作为反担保之担保物的不动
产、动产或权利的基本情况的说明及相关权利凭证复印件;
(七) 其他相关资料;
(八) 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外部财务或
法律等专业机构针对该等对外担保事项提供专业意见,作为董事
会、股东大会决策的依据。
第九条 公司下列担保行为,在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须报股
东大会审议批准。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
保;
(二)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以上;
(六)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第十条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
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
董事同意;前款第(四)项担保,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在就担保事项进行表决
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董事或股东应回避表决。
第十二条 由于关联董事回避表决使得有表决权的董事低于
董事会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时,应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全体
董事(含关联董事)就将该等对外担保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等
程序性问题做出决议,由股东大会对该等担保事项做出相关决
议。
第十三条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提供担保的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
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半数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审议第九条第(四)项担保情形的,
应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在同一次会议上对两个以
上担保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针对每一担保事项逐项进行表决。
第十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
期担保情况、执行上述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六条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及相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审核公司担保事项,并对违规或失当的
担保所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七条 依据本制度规定具有审核权限的公司管理人员及
其他相关高级管理人员,未按照制度规定权限及程序擅自越权审
批或签署对外担保合同或怠于行使职责,给公司造成实际损失
的,公司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上述人员违反本规
定,但未给公司造成实际损失的,公司仍可依据公司规定对相关
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第四章 公司担保的执行和风险管理
第十八条 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所提供的担保事项经公司
董事会批准后,由全资、控股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代表该公司签署担保合同。
第十九条 担保必须订立书面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必须符合
有关法律规范,合同事项明确,并经法律部门审查。担保合同中
下列条款应当明确: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金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担保的方式;
(四)担保的范围;
(五)担保的期间;
(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公司订立的担保合同应在签署之日起 7 日内报送
公司资金管理部登记备案。资金管理部需建立担保台帐,对合同
订立、履行、变更等做好记录,以备后续评估与核实。担保相关
资料的归档参照公司《档案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已经依照本制度第三章所规定权限获得批准的
担保事项,在获得批准后 30 日内未签订相关担保合同的,超过
该时限后再办理担保手续的,视为新的融资或担保事项,须依照
本制度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二条 被担保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由公司继续提供
担保的,或公司所提供担保的主债务合同发生变更的,应当视为
新的担保,必须重新按照本制度规定的程序履行担保申请审核批
准程序。
第二十三条 公司资金管理部应加强对担保债务风险的管
理,督促被担保人及时还款。
第二十四条 对于在担保期间内出现的、被担保人之偿还债
务能力已经或将要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的情况,担保人应当及时向
公司资金管理部汇报、并共同制定应急方案。
第二十五条 公司资金管理部应督促公司分支机构及全资、
控股子公司建立相关的风险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 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被担保人不履行债务致使
作为担保人的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公司应在承担担保责任后及
时向被担保人追偿。
第五章 担保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认真履行
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八条 参与公司所提供担保事宜的任何部门和责任
人,均有责任及时将担保的情况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时报告,并
提供所有担保文件、情况说明、信息披露所需的文件资料。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担保事项,
必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上及时披露,披露的内容包
括但不限于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截止信息披露日公司及其全
资、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全资、控股子公司提供担
保的总额、上述数额分别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第三十条 如果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未及时履行还款义
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还款能力的
情形,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第三十一条 公司在担保信息未依法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
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信息,直至该信息依
法公开披露之日,否则将承担由此引致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通过后报股东大会批准生
效。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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