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503 证券简称:昊志机电 公告编号:2022-001
广州市昊志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
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和与合计数值存在尾差,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一、会议召开情况
事会于 2021 年 12 月 16 日在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91)。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 年 12 月 31 日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1 年 12 月 31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12
月 31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12 月 31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
间。
会议室。
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2 名,代表公司有表
决权的股份 42,639,57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3.931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 5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29,945,59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9.783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7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
的股份 12,693,98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1474%。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 8 名,代表公
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12,809,28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185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共 1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115,3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377%;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7 名,代表公司有表
决权的股份 12,693,98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1474%。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员出席、
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经与会股东
认真审议,表决情况如下:
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42,639,5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12,809,2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1/2 以上同
意通过。
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42,639,5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12,809,2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1/2 以上同
意通过。
表决结果为:同意 12,809,2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12,809,2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关联股东汤丽君女士、雷群先生、李彬先生、韩守磊先生回避了本议案的
表决。本议案为普通议案,已经本次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2 以上同意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
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广州市昊志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州市昊志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