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278 证券简称:东方创业 编号:2022-003
债券代码:132016 债券简称:19 东创 EB
东方国际创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公司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东方国际创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东方创业”)本次 A 股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本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
由 275 人调整为 262 人。
? 由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调整,公司首次授予的 A 股限制性股票
数量由 1,577.3 万股调整为 1,506.8 万股,预留的 A 股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180 万
股调整为 250.5 万股。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根据
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对公司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
进行了调整,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业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东方创业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实施考核办法》、
《东方创业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管理办法》和《关于提请股
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
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东方创业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东方创业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和《东
方创业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管理办法》。(详见临 2021-042、043、044 号公
告)
请股东大会增加董事会办理公司激励计划相关事项授权的议案》。(详见临 2021-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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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公告)
进行了内部张榜公示,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议并于 2021 年 12 月 17
日出具了核查意见。(详见临 2021-053 号公告)
海市国资委批复的公告》,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了《关于同意东方国
际创业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复》(沪国资委分配【2021】384
号)。
(详见临 2021-054 号公告)
方创业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东方创业 A 股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的议案》、
《东方创业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管理办法
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
议案》。同日,公司完成并披露了《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经自查,不存在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牟利的情形 。(详见临
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和《关
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
见。同日,公司披露了《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详见临 2022-001、
二、本激励计划的调整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本激励计划首次拟授予激励对象因退休、离职、职务变动等个人
原因,由 275 人减少为 262 人,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最终人数以实际参与认购的人数
为准。
由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调整,董事会对首次授予及预留股票的
数量相应进行调整。首次授予的 A 股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1,577.3 万股调整为 1,506.8
万股,预留的 A 股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180 万股调整为 250.5 万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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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授予的 A 股限制性股票的最终数量以实际授出的股票数量为准,未授出股票
调整到预留股票中,但预留股票总数不得超过本激励计划股票总数量的 20%,超出部
分由公司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置并办理相关手续。
上述调整内容在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无需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调整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首次授予及预留股票数量的调整不会对公
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和监事会意见
公司对本次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人数调整、首次授予及预留
的股票数量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东方创业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次调整事
项在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
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产
生实质性影响。
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具备《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
激励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本次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
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已满足。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
《试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规定的
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首次授予的激励
对象均具备《管理办法》、
《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
定的任职资格,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
形,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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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方案的拟定及审议程序,符合《管理办法》、
《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本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公司董事会确定 A 股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1 年 12 月 31 日,该授予日
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规定。公
司不存在向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情况。公司本
次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公司董事会在对上述议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综上,公司独立董
事同意公司对本次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人数、首次授予及预留的
股票数量进行调整。
公司对本次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人数调整、首次授予及预留
的股票数量调整符合《管理办法》、
《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东方
创业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次调整事项在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
东利益的情况,也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调整后,本次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为 262 名,合计授予 1,506.8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
格 3.95 元/股。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具备《管理办法》、
《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本次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
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已满足。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
《试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规定的
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首次授予的激励
对象均具备《管理办法》、
《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
定的任职资格,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
形,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董事会确定 A 股限制性股票的
首次授予日为 2021 年 12 月 31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本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规定。
公司对本次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
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条件已经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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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公司监事会出具了《调整公司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及向激励对象首
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核查意见》。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对公司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出具了法律
意见书,结论性意见如下:本激励计划的授予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本激励计划调整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和股东大会授权的相
关规定;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的确定已经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
制性股票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尚需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本次授予
的授予登记手续及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东方国际创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