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千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 我们
“
作为浙江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独立董事, 基于独立判
断的立场,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为控股子公司申请银
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公司为控股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是为了满足其业务发展的资
金需求, 且被担保人为公司控股94.8438%的子公司, 可有效控制和防范担保风
险。 本次担保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 《公司章程》、《股票上市规则》等
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为控股子公司申请
银行授信在入民币5,000万元以内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