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华阳集团新能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资料
山西华阳集团新能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
关规定,我们作为山西华阳集团新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独立董
事,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通过认真听
取公司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及管理层的介绍和说明后,对所关心问题进行了质
询和审议。经过认真讨论,对于下列事项予以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并发
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向下属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的议案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以自有资金通过阳煤财务公司向下属子公司进行委
托贷款,目的是为了保证下属子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
使用效率,降低融资成本,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向阳煤财务公
司支付手续费用,符合行业规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
下属子公司以所拥有的资产向公司提供贷款担保,有利于公司控制贷款风险。
董事会在对上述议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表决程序符合《公司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我们同意本议案,并同意提交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为全资子公司阳泉煤业集团七元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中国银
行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被担保对象为公司子公司,公司本次为七元公司提
供担保有利于矿井项目建设有序推进,且风险可控。本次担保的决策程序及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
次担保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情形。我们同意本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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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山西华阳集团新能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
议独立董事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出席会议独立董事(或授权委托独立董事)签字:
孙国瑞 辛茂荀 刘志远
山西华阳集团新能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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