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博翰源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山东博翰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中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中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受中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山东博翰源律师事务所(以下
简称“本所”)指派宿扬帆、公真真律师出席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就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提出新提案的情况、表决程序等出具
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各项议程及相
关文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就有关事项所作的说明。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提交的文件和所
作的说明是真实的,并已经提供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
料或口头证言,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
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召开,公司已于 2021 年 12 月 16 日公告了《中
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表决方式等进行了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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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司一楼 104 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公告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12 月 31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下午 13:00-15:00。
司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12 月 31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与会议通知的内容一致,符合法律、
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 1 名,持有公司股数 528,9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时间段内,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有 22 名,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 124,472,49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0.9937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已由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进行了验证。
综合现场和网络情况,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 23 名,持有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为 125,001,39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1.0829 %。
经查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查证,出席会议人员除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为公司董事、监事、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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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上述人员资格符合法
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其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方式审议并表决:
现场会议中,与会股东及股东的委托代理人履行了全部会议议程,以书面形式逐
项审议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按《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
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在会议现场宣布了表决结果。
网络投票在公告确定的时间段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
统进行。
(二)公司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束后,合并统计了两种投票方式的表决结果,
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了单独计票。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情况如下:
《关于追加公司 2021 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23,685,59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98.9474 %;
反对 1,315,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1.0526 %;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 %。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完全一致,关联股东遵照法律规定
回避了对相关议案的表决,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根据公司
合并统计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获得通过。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
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关于新提案提出的情况
经本所律师查证,本次股东大会没有股东提出新的提案。
五、结论意见
基于以上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
资格及表决程序等相关事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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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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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山东博翰源律师事务所《关于中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负 责 人:
高建军
山东博翰源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宿扬帆
经办律师:
公真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