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天动力: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西安航天科技工业有限公司持有上市公司权益变动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2-01-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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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西安航天科技工业有限公司
持有上市公司权益变动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58 号远洋大厦 4 楼
       中国·北京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
                      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法律意见书中的含义如下:
本所           指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上市公司/航天动力    指   陕西航天动力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西航科技/收购人     指   西安航天科技工业有限公司
西航发          指   西安航天发动机有限公司
航天科技集团       指   中国航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航天推进技术研究院(中国航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第六
航推院          指
                 研究院)
                 收购人通过国有资产行政划转的方式间接持有上市公司
本次收购         指   股份 47,260,034 股,与收购人直接持有的股份合并计算,
                 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36.18%
《收购报告书》      指   《陕西航天动力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收购报告书摘要》    指   《陕西航天动力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企业国有资产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收购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 年修正)》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务院国资委       指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6 号
《准则第 16 号》   指
                 ——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北京 BEIJING·上海 SHANGHAI·深圳 SHENZHEN·香港 HONG KONG·广州 GUANGZHOU·西安 XI’AN
致:西安航天科技工业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西安航天科技工业有限公司
          持有上市公司权益变动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嘉源(2021)-02-108
敬启者:
  本所接受西航科技的委托,就西航科技本次收购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准则第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
  本所经办律师核查验证了与本次收购相关的事实,包括但不限于收购人的主
体资格、收购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本次收购履行的程序、本次
收购具备免于发出要约的条件、本次收购是否已经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次收购
过程中是否存在证券违法行为等。
  在本所经办律师履行尽职调查过程中,西航科技已保证,其向本所提供的全
部文件、资料、信息均为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并无任何隐瞒或重大遗漏,
所有文件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了法定职责。本
所及本所经办律师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认定的事实和出具的结论性意见承担相应
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收购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经办律师书面同意,不得
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如下:
一、相关各方的主体资格
  (一)西航科技的主体资格
有制工业企业法》之规定,成立于 1993 年 3 月 29 日,其上级主管单位为中国航
天科技集团公司。
资人职责。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2205521658
  (2)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3)法定代表人:王万军
  (4)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航天西路南段 67 号
  (5)注册资本:71,500 万元人民币
  (6)经营范围:液体火箭发动机、惯性器件及其相关的航天产品的研究、
设计、生产、销售;特种密封件、航天技术民用产品、机电产品(小轿车除外)、
仪器仪表、模具的设计、制造、销售;通讯设备、计算机的研制开发、技术服务;
物业管理;金属材料、汽车配件、工矿配件、建材、化工产品及原料(危险品除
外)的批发、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
西航科技章程,西航科技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不存在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之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
航科技直接持有航天动力股份 183,663,392 股,占股份总数的 28.78%,为无限售
流通股。该等股份未设定质押,亦不存在任何第三方权益或其他限制其行使权利
的情形。
  (二)西航发的主体资格
业企业法》之规定,成立于 1986 年 7 月 8 日,其上级主管单位为中国航天科技
集团公司。
责。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220527795A
  (2)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3)法定代表人:同立军
  (4)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航天基地神舟二路 69 号
  (5)注册资本:20,000 万元人民币
  (6)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有色金属压延加工;钢压延加工;锻件及粉末
冶金制品制造;有色金属铸造;黑色金属铸造;增材制造;3D 打印服务;增材
制造装备制造;金属切削加工服务;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机械零件、零
部件加工;金属密封件制造;金属结构制造;金属工具制造;弹簧制造;紧固件
制造;模具制造;激光打标加工;通用零部件制造;计量服务;工业设计服务;
专用设备制造(不含许可类专业设备制造);机械设备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
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金属材料销售;化工产品销售
(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
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火箭发动机研发与制造;航天器及运载火箭制造;武器
装备研发、生产;国防计量服务;航天设备制造;进出口代理。(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西航发章程,西航发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不存在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之
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
他限制其行使权利的情形。
  (三)航天科技集团的主体资格
部第五研究院,历经第七机械工业部、航天工业部、航空航天工业部、中国航天
工业总公司和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的历史沿革,现为隶属于国务院国资委的大
型中央企业集团。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0014071Q
  (2)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3)法定代表人:吴燕生
  (4)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八号
  (5)注册资本:2,000,000 万元人民币
  (6)经营范围:战略导弹武器系统、战术导弹武器系统、火箭武器系统、
精确制导武器系统,各类空间飞行器、航天运输系统、临近空间飞行器系统、地
效飞行器系统、无人装备系统,以及相关配套产品的研制、试验、生产销售及服
务;军品贸易、各类商业卫星及宇航产品出口、商业卫星发射(含搭载)及卫星
运营服务;卫星通信广播电视传输服务;国务院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投资、经
营管理;航天工程和技术的研究、试验、技术咨询与推广应用服务;各类卫星应
用系统及相关产品的研发、销售与服务;地理信息测绘技术及产品研发、销售与
服务;电器机械、仪器仪表、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信息设备的研发、销售与
服务;化学原料、化学制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和特种材料研发及应用;通用设
备、专用设备及装备研发;销售汽车及零部件;进出口贸易及投资服务;组织文
化艺术交流服务。(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
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法律、法规之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
二、本次收购的目的和方式
  (一)本次收购的目的
   根据西航科技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基于中共中央、国务院
《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和国务院《中央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实施
方案》的部署、国务院国资委和航天科技集团的具体安排,西安航天发动机厂被
纳入公司制改制范围。其改制方案业经航天科技集团授权的航推院批复。西安航
天发动机厂改制为西航发后,由西航科技履行其出资人职责,持有其 100%的股
权,从而西航科技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47,260,034 股,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二)本次收购的方式
   本次收购属于国有资产行政划转。
   本所认为,本次收购基于国有企业深化改革的目的;本次收购的方式属于国
有资产行政划转。该等目的和方式依据国务院、国务院国资委、航天科技集团及
航推院的决定和批复,符合《企业国有资产法》和国务院、国务院国资委关于中
央企业公司制改制之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收购符合免于发出要约的条件
   《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者可以免于发出要约:
   (一)经政府或者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进行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变更、合
并,导致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超
过 30%;
   ……”
  本次收购属于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授权单位批准进行的国有资产行政划转
行为,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
的条件。
  本所认为,本次收购属于国有资产行政划转,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
三条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条件。
四、本次收购已经履行的程序
有制企业改制和 10 家试点军工科研院所转制决策事项的通知》
                             (天科战[2017]799
号),授权航推院审批西安航天发动机厂的改制方案。
规[2017]371 号),同意西安航天发动机厂由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为一人有限公
司(法人独资),改制后的名称为“西安航天发动机有限公司”;同意西安航天
发动机有限公司的出资人为西安航天科技工业有限公司。
建设的通知》(院规[2021]423 号),经研究,审议通过西航发公司治理方案和
公司章程。
为西航科技。
理人员的工商备案登记,已获准通过。
公司制改制工作总结报告的批复》(院经[2021]456 号),确认西航发公司制改
制工作已全面完成;自西航发完成董事会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由西航科技履行
出资人职责。
  本所认为,西航发公司制改制已经履行了航天科技集团内部规定的相关程序,
符合国务院和国务院国资委关于中央企业公司制改制的部署和安排,西航发公司
制改制工作已经全面完成;西航发公司制改制工作完成之后,由西航科技履行其
出资人职责;本次收购不存在其他尚待批准的程序。
五、本次收购前后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
 (一)本次收购前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
 (二)本次收购后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
  本所认为,本次收购完成后,航天动力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
化;本次收购对航天动力不存在重大不利影响。
六、收购人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本所经办律师审阅了西航科技编制的《收购报告书》及《收购报告书摘要》,
并就相关的内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验证。
  本所认为,《收购报告书》及《收购报告书摘要》的内容和格式符合《准则
第 16 号》之规定。
七、本次收购过程的合法性
  经西航科技和西航发自查,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在本次收购过程中,两
单位不存在下列情形: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之规定,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航天动力股票;
重大关联交易。
  本所认为,西航科技和西航发在本次收购过程中不存在违反证券法律、法规
的情形。
八、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认为,收购人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本次收购适用《收购管理办
法》关于免于发出要约的规定;本次收购已经履行了国务院、国务院国资委规定
的关于中央企业公司制改制的相关决策和批准程序;收购人编制的《收购报告书》
及《收购报告书摘要》符合《准则第 16 号》之规定;收购人在本次收购过程中
不存在违法证券法律、法规的情形。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伍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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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航天科技盈利能力较差,未来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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