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
江苏神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部分延期的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或“保荐机构”)
作为江苏神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马电力”或“公司”)2020 年非
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期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部分延期的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慎的核查,并发表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苏神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1109 号)核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
通股(A 股)40,044,490 股,每股发行价格 5.94 元(人民币元,下同),募集资
金总额为 237,864,270.60 元,扣除本次发行费用 31,535,632.01 元后,募集资金净
额为 206,328,638.59 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19 年 7 月 30 日全部到位,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对前述事项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19)
第 0451 号《验资报告》。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管理,并与保荐机构、
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二、本次部分延期募投项目实施进展及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本次延期募投项目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募集资金承 实际投资金 募集资金使
序号 投资项目
诺投资金额 额 用进度
国家能源电力绝缘复合材料重点实验室建
设项目
合计 4,970.46 4,970.46 100%
三、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部分延期的情况、原因及影响
(一)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部分延期的具体情况
调整前预计项目达到预定可使 调整后预计项目达到预定
序号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用状态日期 可使用状态日期
国家能源电力绝缘复合材
料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
(二)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部分延期原因
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部分延期的议案》,将国家能源电力绝缘
复合材料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延期至 2022 年 12 月末,项目延期的主要原因如下:
国家能源电力绝缘复合材料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高压和力学试验大厅建筑
群的厂房设计相比普通厂房具有更高的工艺性要求,需要与力学和高压试验大厅
的每一台设备的具体要求相结合,客观上需要更多的时间进行沟通、讨论和反复
修改,以确保厂房与设备的充分结合;其次,材料实验室所需精密试验设备大多
为进口,受国内外疫情影响,设备采购难度增加,部分设备转国产,需逐个送样
检测,以确定设备的检测精度和耐久性;再者,随着新技术、新材料的应用,公
司对研发的需求也在不断变化。公司根据自身实际运营情况,在综合考虑整体技
术创新需求的基础上,审时度势,审慎研究后决定延长该项目的建设周期。
(三)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部分延期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部分延期仅涉及项目时间
延期,不涉及项目实施主体、实施方式、募集资金投资金额的变更,项目实施的
可行性未发生重大变化,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及其他损害公司股
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延期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
利影响,符合公司长期发展规划与股东长远利益。
四、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部分延期履行的相关审议程序及
专项意见
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31 日组织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四届
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部
分延期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国家能源电力绝缘复合材料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延
期至 2022 年 12 月末,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一)董事会意见
公司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国家能源电力绝缘复合材料重点实验室建设项
目”的实际实施情况和研发实际需求,将项目进行延期是公司做出的谨慎性决策,
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实际经营
需要和长远发展规划,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董事会一致同意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部
分延期的事项。
(二)独立董事意见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部分延期是公司根据项目实施的实际
情况做出的谨慎性决策,仅涉及项目时间延期,不涉及项目实施主体、实施方式、
募集资金投资金额的变更,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
的情形,符合公司实际经营需要和长远发展规划,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关于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部分延期的事项。
(三)监事会意见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部分延期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
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
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符合公司实际经营需要和长远发展规划,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
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部分延期的事项。
五、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认为: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部分延期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
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部分延
期仅涉及项目时间延期,不涉及项目实施主体、实施方式、募集资金投资金额的
变更,不会导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不会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
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其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保荐机构对公司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部分延
期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江苏神马电力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部分延期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顾培培 王 哲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