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新东路首开幸福广场 C 座五层
邮编/Zip Code:100027 电话/Tel.:010-50867666 传真/Fax:010-65527227
网址/Website:http://www.kangdalawyers.com
北京 西安 深圳 海口 上海 广州 杭州 沈阳 南京 天津 菏泽 成都 苏州 呼和浩特 香港 武汉 郑州 长沙 厦门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购买及增资暨关联交易项目
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
专项核查意见
康达股重字【2021】第 0022 号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购买及增资暨关联交易项目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
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康达股重字【2021】第 0022 号
致: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担任远兴能源重大资产购买及增
资暨关联交易的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关于
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等相关规定,本所律师对本次交
易相关方及其有关人员自远兴能源首次披露重组事项之日前六个月至《重大资产
购买及增资暨关联交易报告书》披露前一日,即 2021 年 6 月 23 日至 2021 年 12
月 23 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在二级市场买卖远兴能源股票事项进行了核
查并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本所律师核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交易进程备忘录、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于 2021 年
更明细清单》、本次交易相关人员及机构出具的自查报告,以及自查期间买卖上
市公司股票的相关人员出具的声明和承诺等文件资料(以下统称“核查文件”)。
本所律师依据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
本所律师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中国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是基于公司及相关主体向本所承诺,其提供
的全部资料、文件及所作陈述与说明均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其提供文件上所有的签名、印鉴都是真实的,提供文件
的复印件与其原件是一致的。
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交易相关方及其有关人员在自查期间内二级市场买卖公
司股票的行为是否涉嫌内幕交易、是否对本次交易构成法律障碍发表核查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专项核查意见作为本次交易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
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及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并依法对此承担相应的
法律责任。
如无特别说明,本专项核查意见中用语的含义与《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
于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及增资暨关联交易项目的法律意
见书》(康达股重字【2021】第 0018 号)中的用语含义相同。
基于上述,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
出具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期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期间为首次披露重组事项
之日前六个月至《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及增资暨关联交易
报告书(草案)》披露前一日,即 2021 年 6 月 23 日至 2021 年 12 月 23 日。
二、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包括:
情人员;
三、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根据自查范围内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出具的自查报告及相关方出具的声明
承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
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自查期间内核查范围内人员交易远兴
能源股票的情况如下:
(一)相关自然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交易 股票变动 当日结余
姓名 身份 证券账户号码 交易日期
方向 数量(股) 股数(股)
银根矿业 2021-07-05 卖出 -22,500 0
付健
监事 2021-07-09 买入 700 700
交易 股票变动 当日结余
姓名 身份 交易日期
方向 数量(股) 股数(股)
曹丽萍 银根矿业监事付健之配偶 2021-07-19 买入 1,200 1,200
交易 股票变动 当日结余
姓名 身份 交易日期
方向 数量(股) 股数(股)
樊翠梅 博源集团董事贾栓之配偶
交易 股票变动 当日结余
姓名 身份 交易日期
方向 数量(股) 股数(股)
贾琳玮 博源集团董事贾栓之女 2021-08-20 卖出 -1,100 0
交易 股票变动 当日结余
姓名 身份 交易日期
方向 数量(股) 股数(股)
博源工程执行董事、经理,
张玉萍 2021-08-13 卖出 -10,300 0
银根矿业监事
交易 股票变动 当日结余
姓名 身份 交易日期
方向 数量(股) 股数(股)
苏占荣 银根矿业董事 2021-10-12 买入 1,000 1,000
交易 股票变动 当日结余
姓名 身份 交易日期
方向 数量(股) 股数(股)
纳百川执行董事、经理 2021-7-20 卖出 -117,200 600,000
米红伟
戴继霞之配偶 2021-9-8 卖出 -150,000 450,000
交易 股票变动 当日结余
姓名 身份 交易日期
方向 数量(股) 股数(股)
远兴能源董事,银根矿业
丁喜梅 2021-07-19 卖出 -350,000 1,050,000
董事,博源集团董事
针对上述情况,付健、曹丽萍、樊翠梅、贾琳玮、张玉萍、苏占荣、米红伟、
丁喜梅已出具声明及承诺如下:
(1)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系本人对资本市场的价值判断做出的决
策,仅遵循个人的主观决策,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利用
内幕信息买卖远兴能源股票的情形。
(2)除通过公开途径可获取的信息外,本人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
息买卖远兴能源股票的情形;本人及本人亲属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建议或
者委托他人买卖远兴能源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
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3)自本承诺出具日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
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
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或者委托他人买卖远兴能源股票,也不以任何
方式将本次交易事宜之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
(4)若上述买卖远兴能源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
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被有关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远
兴能源股票所得收益全部上缴远兴能源所有。
(5)本人保证上述声明与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之情形,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因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给远兴能
源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相关机构买卖远兴能源股票情况
股票变动数量 当日结余股数
名称 身份 交易日期 交易方向
(股) (股)
上市公司控 2021-10-20 转托管 -4,815,410 26,000,002
博源集团
股股东 2021-10-20 更改托管席位 -59,184,588 27,599,081
博源集团就上述股票交易事项出具声明和承诺:“本公司不存在公开或泄露
相关内幕信息的情形,也不存在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信息交易或操纵市场的情
形。”
股票变动数量 当日结余股数
名称 身份 交易日期 交易方向
(股) (股)
远兴能源回购 2021-06-28 股份注销 -54,821,751 51,654,000
上市公司
专用证券账户 2021-06-28 股份注销 -16,650,680 0
远兴能源就上述股票交易事项出具声明和承诺:“本公司不存在公开或泄露
相关内幕信息的情形,也不存在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信息交易或操纵市场的情
形。”
股票变动数量 当日结余股数
名称 身份 交易日期 交易方向
(股) (股)
招商证券股份 独立财务顾 2021-06-23 卖出 -14,100 27,700
有限公司 问 2021-06-23 买入 27,700 41,800
招商证券就上述股票交易事项出具声明和承诺:
招商证券除上述交易外,没有其他买卖远兴能源股票的行为,也无泄露有关
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远兴能源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交易的行为。
招商证券买卖远兴能源股票严格遵守了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的监管要求以
及招商证券相关规定,因此前述股票买卖不涉及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况。
同时,招商证券已建立了健全的信息隔离墙制度来规范利益冲突部门之间的信息
隔离,招商证券金融市场投资总部衍生投资部并无人员参与本次交易的相关事项,
也未和投资银行部门的项目组人员有过接触,因此上述部门买卖远兴能源股票是
基于其独立的投资决策,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除上述人员及相关机构存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以外,其余核
查范围内人员均不存在自查期间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四、结论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相关主体在自查期间买卖远兴能源股票的行为
不属于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进行的内幕交易行为,对本次交易不构成法律障
碍。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