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我们作为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
董事,就聂全新先生辞去公司总经理职务发表独立意见如下:我们对
聂全新先生辞去公司总经理职务进行了认真核查,经核查,聂全新先
生因工作变动辞去总经理职务,披露的其辞职原因与实际情况一致。
聂全新先生辞去总经理职务系正常工作变动,不会影响公司生产经营
的正常运行。
独立董事:李耀忠 张文君 陈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