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
们认真阅读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基于个人独立判断,现就湖北福星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的《关于深圳市远
鹏新天地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及相关事项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交易中涉及评估事项所选聘评估机构具有合
法评估资质、独立性和胜任能力,选聘评估机构的程序合法、有效,评估假设前
提合理,评估方法选用恰当,出具的评估报告的评估结论合理,本次交易价格公
允合理,不会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审议的有关事项之独立董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赵 曼
冯德雄
夏新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