帝科股份: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之核查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1-12-3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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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
  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
              相关规定之核查意见
     无锡帝科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帝科股份”、“上市公司”、“公
司”)拟发行股份购买江苏索特电子材料有限公司100%股权,同时拟向不超过35
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系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
或“独立财务顾问”),法律顾问系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通力律所”),
审计机构系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天运”),估值
机构系中水致远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水致远”)。
     本独立财务顾问根据中国证监会及相关规定的要求,就本次交易中直接或间
接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以下简称“第三方”)的行为核查如下:
     一、独立财务顾问不存在各类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
     经核查,本次交易中,光大证券不存在各类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
为。
     二、上市公司聘请其他第三方的情况
     上市公司分别聘请光大证券、通力律所、中天运、中水致远作为本次交易的
独立财务顾问、法律顾问、审计机构和估值机构。
     除上述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之外,上市公司聘请了上海翼胜专利商标
事务所就本次交易涉及的商标、专利出具知识产权尽职调查报告,上市公司聘请
了通力律师事务所有限法律责任合伙、美国大易律师事务所就本次交易涉及的香
港、美国法律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公司也聘请了具有翻译资质的翻译机构担任
本次交易申请文件的翻译机构,相关聘请行为合法合规。
  除上述第三方机构外,上市公司不存在各类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
机构的行为。
  三、独立财务顾问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除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法律顾问、会计师事务所、估
值机构、上海翼胜专利商标事务所、通力律师事务所有限法律责任合伙、美国大
易律师事务所以及翻译机构外,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
此外,本次交易中,独立财务顾问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符
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
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号)的相关规定。
(本页无正文,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符合<关于加
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
规定之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陈姝婷        林剑云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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