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莱克: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证券之星 2021-12-3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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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斯莱克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
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要求,我们作为苏州斯莱克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按照
实事求是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审阅了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的
相关议案,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股权激
励计划》”)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
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激励计划所确定的
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
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且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所确定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符合《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其作为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归属
安排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或安排。
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
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未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程》的有关规定。本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分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
考核。
  公司层面以净利润增长率作为考核指标,净利润增长率反映了公司未来能
带给股东的可分配利润的增长速度,是公司盈利能力、企业成长性及股东回报能
力的最终体现,能够有效体现公司最终经营成果,树立良好的资本市场形象。公
司所设定的考核目标科学、合理,充分考虑了当前经营状况及未来战略发展规划
等综合因素。
  除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外,公司还设置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能够对激励对象的
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评级,确
定激励对象是否达到限制性股票可归属条件以及具体的可归属数量。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
的原则制定了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该计划可以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促进公司
员工利益与公司长远利益的趋同,建立和完善公司、股东和业务骨干员工之间的
利益共享与约束机制,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增强股东对公司的信心。
  本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一方面,有利于充
分调动激励对象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公司核心队伍的建设;另一方面,对激
励对象起到良好的约束作用,为公司未来经营战略和目标的实现提供了坚实保障。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并将其提交公司 2022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关于公司拟计提坏账准备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政策,公司本次计提坏账准备符合公司的
实际情况及相关政策的要求。公司计提坏账准备后,能够更加公允地反映公司的
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助于提供更加相关性和可靠性的会计信息,董事会就该
事项的决策程序合法,我们同意公司本次计提坏账准备。
                 苏州斯莱克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张秋菊、罗正英、王贺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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