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海泰胜风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
审核函〔2021〕020318 号
上海泰胜风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证券法》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
行)》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
等有关规定,本所发行上市审核机构对你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的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核,认为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
披露要求,请对以下事项予以落实:
依据申请文件,公司子公司阿勒泰泰胜及吐鲁番泰胜拥有的
权证书的自有房屋共 69 处,建筑面积合计 120,904.23 平方米,
占发行人及子公司全部房产面积的 39.22%。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柳志成、黄京明、张锦楠、夏权光、张福林已出具承诺在其持有
发行人股份期间,若因违法被主管部门要求拆除房屋或对发行人、
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承诺共同协助发行人或其子公司寻找替
代房屋,共同承担因前述情况导致的经济处罚、搬迁费用及经济
损失,确保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因无证房产而遭受任何损失。结
合《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转让协议》关于实际控制人转让股份的约
定,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交割完成后至少三年内,上述承诺
依然有效。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在前述承诺期届满或实际控制人柳志成、
黄京明、张锦楠、夏权光、张福林未持有公司股份后,发行人及
本次发行后的实际控制人有效保证上市公司不因上述无证房产、
土地受到损失的相关措施。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相关风险。
请保荐人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请你公司对上述问题逐项落实并于五个工作日内提交回复,
回复内容需先以临时公告方式披露。若回复涉及对募集说明书的
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并在回复内容披露后同步提交募集说
明书(注册稿)及相关文件,同时报送诚信记录核查表,并在收
到《审核中心意见告知函》十个工作日内汇总补充报送与审核问
询回复相关的保荐工作底稿。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