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胜风能: 关于上海泰胜风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

来源:证券之星 2021-12-3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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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海泰胜风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
                      审核函〔2021〕020318 号
上海泰胜风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证券法》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
行)》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
等有关规定,本所发行上市审核机构对你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的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核,认为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
披露要求,请对以下事项予以落实:
  依据申请文件,公司子公司阿勒泰泰胜及吐鲁番泰胜拥有的
权证书的自有房屋共 69 处,建筑面积合计 120,904.23 平方米,
占发行人及子公司全部房产面积的 39.22%。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柳志成、黄京明、张锦楠、夏权光、张福林已出具承诺在其持有
发行人股份期间,若因违法被主管部门要求拆除房屋或对发行人、
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承诺共同协助发行人或其子公司寻找替
代房屋,共同承担因前述情况导致的经济处罚、搬迁费用及经济
损失,确保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因无证房产而遭受任何损失。结
合《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转让协议》关于实际控制人转让股份的约
定,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交割完成后至少三年内,上述承诺
依然有效。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在前述承诺期届满或实际控制人柳志成、
黄京明、张锦楠、夏权光、张福林未持有公司股份后,发行人及
本次发行后的实际控制人有效保证上市公司不因上述无证房产、
土地受到损失的相关措施。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相关风险。
  请保荐人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请你公司对上述问题逐项落实并于五个工作日内提交回复,
回复内容需先以临时公告方式披露。若回复涉及对募集说明书的
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并在回复内容披露后同步提交募集说
明书(注册稿)及相关文件,同时报送诚信记录核查表,并在收
到《审核中心意见告知函》十个工作日内汇总补充报送与审核问
询回复相关的保荐工作底稿。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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