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物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作为南都物业服务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及股东负责态度,按
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事项进行认真审查,
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在浙江产权交易所参与竞买物产中大医疗健康投资有限公司持有
的杭州中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100%股权及浙江中大普惠物业有限公司 54.2%股
权,若摘牌成功,根据浙江中大普惠物业有限公司原股东杭州中大普惠企业管理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转让意愿,按照国有股权转让成交同等价格受让杭州中大
普惠企业管理合伙(有限合伙)持有的浙江中大普惠物业有限公司 25.8%股权等
事项为基于扩大公司业务版图、加快推进全国化布局等方面考虑,符合公司发展
战略和全体股东利益,不会影响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运行。本次交易方式为
公开竞买,符合公正、公开、公平的市场商业原则,未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利益。
我们一致同意本次交易事项。
独立董事:蔡黛燕、黄瑜、贾生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