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宝钢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及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
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
行办法》
《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
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工作有关事
项的通知》《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及《公
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对公司
案)”)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
件的规定,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分配机制,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
高管理效率与水平,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相符。
误解之处。
以及《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
《中央企业
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等文件中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
对象的情形。
业务等骨干人员。所有激励对象均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具有雇
佣关系或者在公司或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担任职务。激励对象中无独立
董事、监事以及由上市公司控股公司以外的人员担任的外部董事,无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
综上所述,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有
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激励对象均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
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
试行办法》《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等文件
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
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激励对象合
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宝钢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签署页)
周宝英 王 菲 李春霞
上海宝钢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