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十一届十八次董事会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经审阅相关材料,本着审慎、负责的态
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现对关于公司与中国长峰机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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暨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核,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次关联交易议案之前,根据有关规定履
行了将本次关联交易议案提交给独立董事进行事前审核的程序。
本次交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整体利
益。关联交易未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非关
联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十一届十八次董事会审
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系《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十
一届十八次董事会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王本哲
岳 成
惠汝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