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十一届十八次董事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经审阅相关材料,本着审慎、负责的
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现对公司与中国长峰机电技术
研究设计院签订体外生命支持心肺转流设备研发联合开发合同暨关
联交易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双方基于体外生命支持心肺转流设备研发联合开发合同,共同承
担研究开发经费,并分享未来的产业化收益,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整体
利益。对于推动高端医疗装备国产化,实现科技成果转化具有重大实
践意义。本次关联交易遵循了客观、公平、公允的原则,符合公司的
利益,不存在损害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项关联交易不
会对公司构成负面影响。
我们同意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该项关联交易
不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系《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十
一届十八次董事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岳 成
王本哲
惠汝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