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德鑫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盛德鑫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盛
德鑫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盛德鑫泰新材
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相关材料后,基于
独立的立场,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续聘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相应的职业资质和专
业胜任能力,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过程中,遵循了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
准则,能够认真履行其审计职责,客观评价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独立发表
审计意见。公司拟续聘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
度审计机构,聘期一年,我们同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将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胡 静
陈来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