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885 证券简称:京泉华 公告编号:2021-078
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时间:2021 年 12 月 30 日(星期四)下午 14:30—16: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1 年 12 月 30 日(星期四)
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坪桥路 10 号京泉华科技产业园 1 号楼 201 会议室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公司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7 人,代表股份 112,991,620 股,占
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62.7731%。占公司扣除回购股份专户中已回购股份后的总股
份 179,894,000 股的 62.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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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9 人,代表股份 91,515,966 股,占上市公司
总 股 份 的 50.8422% 。 占 公 司 扣 除 回 购 股 份 专 户 中 已 回 购 股 份 后 的 总 股 份
(3)公司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8 人,代表股份 21,475,654 股,占上市公司
总 股 份 的 11.9309% 。 占 公 司 扣 除 回 购 股 份 专 户 中 已 回 购 股 份 后 的 总 股 份
(1)公司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7 人,代表股份 13,881,904 股,占上
市公司总股份的 7.7122%。占公司扣除回购股份专户中已回购股份后的总股份
(2)公司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公司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7 人,代表股份 13,881,904 股,占上市公司
总 股 份 的 7.7122% 。 占 公 司 扣 除 回 购 股 份 专 户 中 已 回 购 股 份 后 的 总 股 份
事务所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为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提案进行了投票
表决,审议并通过了如下提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2,991,62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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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 13,881,90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2,991,62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3,881,90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2,991,62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3,881,90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00%。
证券代码:002885 证券简称:京泉华 公告编号:2021-078
表决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2,991,62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3,881,90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王萌律师、李童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其结论性意见为: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
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