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美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浙江美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
着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
四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查,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公司董事会提供的相关材料,我们认为:
试点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 4 号——员工持
股计划》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也
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制,改善公司治理水平,提高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的竞争力,有利于公司的持续
发展;
则上参与的,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公
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并将员工持股计划有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美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马可一 孙明成 彭华新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