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生科技: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2021年12月)

证券之星 2021-12-3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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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派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派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
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及《广东派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广
东派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负责人,证券事务部为公司内
幕信息的监督、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的日常工作部门。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部统一负责公司作为上市公司对监管机构、
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和服务工作。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子(分)公司都应
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
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六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
传送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拟披露信息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
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拟披露信息的内容或资料,须经董事
会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
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在证券监管部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介上公开披露的信
息。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
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
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广东派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所规定
的重大信息。
  (十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
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第十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
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十一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
公开前的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
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
方式、内容等信息。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
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
的姓名,职务,身份证号,工作单位,知悉的内幕信息,知悉的途径及方式,知
悉的时间等。
  第十三条 登记备案工作由证券事务部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当董事
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董事会秘书应
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备案,登记备案材料至少保存 3 年以上。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
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
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
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
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
好登记工作。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
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
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
息的时间。
  第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总部各部门、各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备
案工作,自获悉内幕信息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表》
                                   (见
附件)并由相关部门负责向证券事务部备案,按照要求提供或补充有关信息,并
及时告知变更情况。
  第十六条 当涉及并购重组、发行证券、收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
购股份、股权激励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
响的事项时,除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
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
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
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
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
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
保存 10 年。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工作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证券交易所。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八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定期核实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重大交易的交
易对方、证券服务机构中知悉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
况以及变更情况。
  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流程
书或证券事务部,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
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情人备案表》,填写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职务, 身份证号,
工作单位,知悉的内幕信息,知悉的途径及方式,知悉的时间等,并及时对内幕
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表》所填写的内容真实性、准确性;
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需确保所填写内容真实性、准确性。
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进行报备。
           第五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为
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为各部门、下属
公司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
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其知晓的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将有关内幕
信息的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在公司局域网或网站以任何形式进行
传播和粘贴,不得买卖公司的股票,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股票。
  第二十三条 内幕信息公布之前,工作人员不得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软
(磁)盘、光盘、录音(像)带、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文件、资料外借。
  第二十四条 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供未
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其对公司负有保密
义务。对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董
事会应予以拒绝。
  第二十五条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非内幕信息知
情人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
  第二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发生以下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公司将视情
节轻重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日常处理、行政处分等相应处理;
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供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
责任;触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相关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 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
  (二) 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对外泄露内幕信息的;
  (三) 不报、瞒报、漏报、迟报、错报《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表》有关信
息的。
  第二十七条 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
息进行交易的行为应及时进行自查和做出处罚决定,并将自查和处罚结果报送广
东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
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广东派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附件
                         广东派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表
    公司简称:派生科技      股票代码:300176
    内幕信息事项(注 1):                                                   报备时间:       年     月   日
           内幕信息
     内幕信                                                  知悉内
           知情人身                工作单   知悉内                         知悉内
序    息知情           联系方   通讯地               与公司的 知悉内幕      幕信息          知情阶
           份证号码                位及职   幕信息                         幕信息          登记时间   登记人
号    人姓名           式     址                 关系(注 2) 信息地点   方式(注         段(注 4)
           或企业法                务     时间                          内容
     或名称                                                  3)
           人注册号
    注1:内幕信息事项采取一事一报的方式,即每份报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仅就涉及一项内幕信息,不同内幕信息涉及的知情人名单分别报送备案。
    注 2:内幕信息知情人是单位的,要填写是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方等;是自然人的,要填写所属单位部门、职务等。
    注 3: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注 4:填写知悉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如商议(筹划)、签订合同、公司内部报告、传递、编制、审核、董事会决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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