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吸收合并
全资子公司安阳豫河永通球团有限责任公司的独立意见
本人作为安阳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本人独立判断,
就关于公司本次吸收合并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本次吸收合并全资子公司安阳豫河永通球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
简称“豫河永通球团公司”
)事项有利于公司优化资源配置,降低管
理成本,提高运营效率,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豫河永通球团公司
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其财务报表已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本次吸
收合并对公司的正常经营和财务状况均不构成实质性影响,不会对公
司股权结构、注册资本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
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董事会对该项议案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国家
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
吸收合并全资子公司事项。
独立董事: 胡 卫 升 李 春 涛 管 炳 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