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新通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受让合伙份额暨关联交易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上
海新通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及全
体股东负责的态度,我们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提交《关于公司及
子公司受让合伙份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进行了认真的审议,现基于独立判断的
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受让合伙份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受让合伙份额暨关联交易符合公司战略和发展需要;本
次标的定价公允,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交易的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
已征得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本次交易的相关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
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在表决过程中已依法回避,亦未委托其他非关联董
事行使表决权,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合法有效。
上海新通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张燎、董叶顺、沈岳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