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本公
司《公司章程》与《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
的独立董事,对《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进行了审议,
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的规定,未有受到监管部门惩戒的情形,也
不存在其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技能,符合与其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
我们一致同意《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
乔延江 谭红旭 王桂华 王 钊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