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
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独立
董事局履职指引》《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我们作为
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公司以下事项发表独
立意见: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根据公司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了事前认真审阅并核查,公
司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当前实际建设情况,结合目前市场发展和公司经营规划等因素,
经研究后,对“直营连锁门店建设项目”进行结项,对“玉林现代饮片基地项目”、
“茂名
大
参 公司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事项,是公司根
林
据客观需要作出的谨慎决定,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生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及上
法》
产
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
基
募投项目实施产生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公司未来发展的需要。
地 我们一致同意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
立
库
项
目
”
进
行
延
期 独立董事:杨小强、卢利平、苏祖耀
至 2021年12月31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