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瑞科技: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21年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证券之星 2021-12-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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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937      证券简称:兴瑞科技      公告编号:2021-122
              宁波兴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 2021 年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宁波兴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以下简
称“激励计划”)规定的公司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宁波兴瑞电
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
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29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
十四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 2021 年第一期股权激励计
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 2021 年 12 月 29 日为预留授予日,以 9.90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24 名激励对象授予 47.35 万股限制性股票。现将有关事项
说明如下:
     一、 股权激励计划简述
     (一)激励工具及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形式为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
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9.90 元。
     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
者:
盘价的 50%;
     (三)限制性股票的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及数量
      本次激励计划拟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 24 人, 包括在公司(含子公司,
 下同) 任职的中高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激励对象名单及拟授出权益分配情
 况如下:
                       获授的限制    占预留授予限     占本计划公
 序       姓名      职务    性股票数量    制性股票总数     告日股本总
                        (万股)      的比例       额的比例
       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
           (23 人)
           合计           47.35    100.00%    0.16%
      (四)解除限售安排
      自授予日起 12 个月为授予限制性股票限售期,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
 票限售期分别为自相应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在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解锁期内,若达到本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激励对象可分三
 次解除限售,以是否达到绩效考核目标为激励对象是否可以办理解除限售的条
 件。具体解除限售的时间安排及解除限售比例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       30%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       30%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48 个月       40%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五)解除限售的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 2021-2023 年三个会
 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
      限制性股票的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指标1:以2020年的净利润为基数, 2021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5%;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或
              指标2:以2020年的营业收入为基数, 2021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指标1:以2020年的净利润为基数, 2022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40%;
           或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指标2:以2020年的营业收入为基数, 2022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指标1:以2020年的净利润为基数, 2023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60%;
           或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指标2:以2020年的营业收入为基数, 2023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注:“净利润”指标以经审计的有效期内所有股权激励成本摊销后,归属于上市公司
股东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
  只有公司满足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年度的限制性股票
方可解除限售。公司如未满足当年度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年度
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根据公司《考核办法》,各批限制性股票首个可解锁日前,若激励对象上一年
度个人绩效考评结果为合格,公司按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为满足解除限售条
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评结果为不合格,
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
格回购注销。
  考核结果       A(良好)      B(合格)       C(不合格)
  考核分数       80≦X<100    60≦X<80      X<60
  标准系数          1          0.8          0
  二、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宁波兴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
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1 年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
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关联董事均已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
立意见,公司独立董事赵世君先生就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
关议案向全体股东征集了投票权,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宁波兴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
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2021 年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
单>的议案》等议案。
职务在公司网站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本激励计划拟激励
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1 年 1 月 18 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 2021 年第一期
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
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
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及
激励对象在公司本激励计划公告前 6 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未发现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存在利用本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或泄露
内幕信息的情形。
宁波兴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
议案》、《关于<宁波兴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实施
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1 年第一期股权
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及其相关事项的议案,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首
次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联董事
均已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确认办
法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
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关于调整 2021 年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
名单及首次授予数量的议案>中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议案》。关联董事均已
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为 2021 年 2 月 10 日。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 2021 年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相关内容的议案》
等议案,关联董事均已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
法律意见书。
修订 2021 年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相关内容的议案》等议案,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会第十四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 2021 年第一期股权激
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联董事均已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
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此进行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律师出具了法律
意见书。
  三、本次预留授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说明
  本次预留授予与公司已披露的 2021 年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一致。
  四、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成就情况
  只有在下列条件同时满足时,激励对象方可获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利润分配的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五、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情况
A 股普通股股票;
     本次实际授予对象共 24 人,涉及预留授予数量共计 47.35 万股,具体数
量分配情况如下:
                      获授的限制     占预留授予限     占本计划公
序       姓名       职务   性股票数量     制性股票总数     告日股本总
                       (万股)       的比例       额的比例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
         (23 人)
         合计             47.35    100.00%    0.16%
     自授予日起 12 个月为授予限制性股票限售期,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
票限售期分别为自相应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
     六、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
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
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董事会已确定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 2021 年 12 月 29 日,公司向激励
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47.35 万股,根据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确认激励
成本。经测算,2022 年-2024 年限制性股票成本摊销情况见下表:
授予的预留限
             需摊销的总费用
制性股票数量                    2022 年     2023 年      2024 年
               (万元)
 (万股)
  注: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会计成本除了与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
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权益数量有关,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
结果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七、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安排
  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以自筹方式
解决,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计划获取标的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
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公司将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代
扣代缴激励对象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
  八、公司筹集的资金用途
  公司此次因授予限制性股票所筹集的资金将全部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九、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 6 个月买卖
公司股票的情况
  参与本次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无董事,有高级管理人员。该高级管理人员
在授予日前六个月内未有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十、独立董事意见
的预留授予日为 2021 年 12 月 29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 以及本激励
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象”) 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次激励计划关于激励
对象条件及授予条件的相关规定,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对象的主体资
格合法、有效。
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机制,增强中高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
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 2021 年 12 月 29
日,同意向 24 名激励对象授予 47.35 万股限制性股票。
  十一、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中关于激
励对象条件及授予条件的相关规定,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
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中无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票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满足获授条件。
关授予日的规定。公司和本次授予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
形,公司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综上,我们同意以 2021 年 12 月 29 日为预留授予日,授予 24 名授予激励
对象 47.35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9.90 元/股。
  十二、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激励计
划 预留部分授予事项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股权激励预留授
予 日的确定及授予对象、数量和价格均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
的相 关规定;本次预留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
分限制 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预留授
予尚需根据《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三、备查文件
一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宁波兴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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