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峰汽车: 独立董事对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证券之星 2021-12-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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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泉峰汽车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
      南京泉峰汽车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南京泉峰汽车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
二十一次会议于 2021 年 12 月 29 日召开。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关
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南京泉峰汽车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南
京泉峰汽车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在仔细审阅
公司董事会提交的有关资料、听取公司董事会情况介绍以及向公司有关人员进行
询问的基础上,基于客观、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以下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22 年度拟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是基于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需要确定的,
公司与关联方拟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将遵循诚实信用、等价有偿、公平自愿、合
理公允的基本原则,依据市场价格,协商定价、交易。本次交易的决策程序合法、
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本次预计的日常关联交易,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构成影响,公司主
营业务也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方形成依赖或被控制。我们同意公司对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情况。
  二、《关于欧洲子公司向银行申请项目贷款并由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的
独立意见
下简称“欧洲子公司”)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公司为其提供担保,主要为满足
欧洲生产基地项目建设和业务发展需要,公司在本次担保期内有能力对其经营管
理风险进行控制。
损害社会公众股东合法权益及公司利益的情况。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审议该担保事项时,
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并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南京泉峰汽车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
     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为欧洲子公司申请项目贷款提供担保,并同意将该议案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符合相关法规、规则的规
定,审批程序合法。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及确保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
下,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规
定,未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
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使用部
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
     四、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通过了解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相关议案的情况,现就该事项发表如下意
见:
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对公司的实际情况进行了核查,认为公司符合我国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的
条件。
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发
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公司战略规划,具有良好的市场发展前
景和经济效益。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
进一步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和品牌影响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上市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南京泉峰汽车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
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及对公司财务状况、资产负债
结构、盈利及融资能力的影响等进行了充分的分析,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的实际情况。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公司关于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的相关规
定,已披露的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
及使用违规的情形。
主体承诺的议案》,公司就本次发行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及本次发行完成
后对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切实可行的填补回报措施,符合
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持续性发展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
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
士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授权范围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有利
于公司高效、有序地推进本次发行相关事宜,符合公司的利益。
《公司章程》的规定。
  我们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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