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临时会议 济南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济南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
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作为济南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对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临时会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审议,基于我们的独立判
断,经认真研究,现就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一)本次提交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临时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在
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前,已经我们事前认可;
(二)本次交易所涉及的相关议案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临时会议
通过。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
的情形;
(三)本次交易方案及交易各方就本次重组签署的各项协议均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交易方案具备可操作性;
(四)公司聘请的评估机构具有证券业务资格,选聘程序合规,评估机构及
经办评估师与评估对象无利益关系,与相关当事方无利益关系,对相关当事方不
存在偏见,评估机构具有充分的独立性。公司本次重组涉及的最终交易价格将以
经各方同意聘请的具有证券从业资质的评估机构,以评估基准日对该等资产价值
进行评估后所得的评估值为依据,经各方协商确定。标的资产的定价原则具有公
允性、合理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五)本次交易的完成将有利于降低负债规模、优化资产结构、节约资金利
息支出、减轻经营压力,增强抗风险能力,符合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本次交易的相关事项及整体安排。
二、关于公司 2021-2023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事项的独立意见
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和债权融资环境以及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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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部门的要求等因素的基础上制定的,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决策机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
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董学立、岳德军、钱春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