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华录: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1-12-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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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关于在上市公司
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基
于独立判断,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审阅了《关于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
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
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一致认为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资格和各
项条件,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调整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及预案的独立意

    我们认真审阅了《关于调整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
案》和《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
案(修订稿)》后,认为本次发行有利于公司主营业务拓展,增强公司的持续盈
利能力,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
换公司债券预案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调整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和预案,
并同意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方案及预案提交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
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审阅了《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
换公司债券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后,认为本次发行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
发展阶段、融资规划、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充分论证
了本次发行实施的背景和必要性,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利于投资者对公
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进行全面了解。我们一致同意该报告相
关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审阅了《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
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后,认为本次发行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
公司长远发展计划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一致同意该报告相关内容,并同意将
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
措施及相关主体就切实履行填补即期回报措施进行承诺(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审阅了《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
填补措施及相关承诺(修订稿)的议案》后,认为公司对本次发行影响的分析及
相关填补回报措施,和相关主体作出的承诺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关
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
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相关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聘任公司总法律顾问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刘炜女士具备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规定的任职条件,未发现有《公司法》、
                 《公司章程》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所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
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
行人,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聘任刘炜女士为公司总法律顾问,任期自公司第五
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七、关于 2017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
除限售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 2017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
期所需满足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条件及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条件均已达成,且公司
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公司《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本次解除限售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中的有关规定,董事会审议程序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对符合
条件的 36 名激励对象持有的 610,155 股限制性股票予以解除限售。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
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吕本富            吴晶妹            李尚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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