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浙江中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中坚科技】
股票代码:002779
信息披露义务人姓名:【中坚机电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东城望春东路 98 号
通讯地址: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东城望春东路 98 号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 1:吴明根
住所: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名园南大道 10 号
通讯地址: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名园南大道 10 号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 2:赵爱娱
住所: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名园南大道 10 号
通讯地址: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名园南大道 10 号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 3:吴展
住所: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名园南大道 10 号
通讯地址: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名园南大道 10 号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 4:吴晨璐
住所: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名园南大道 10 号
通讯地址: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名园南大道 10 号
股份变动性质:减少(协议转让)
签署日期:2021 年 12 月 28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本报告书。
二、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收购办法、准则 15 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
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浙江中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
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
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浙江中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
益的股份。
三、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
委托或者授权其它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
解释或者说明。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 录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中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涵义:
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 【中坚机电集团有限公司】
公司、上市公司 指 【浙江中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报告(书) 指 【浙江中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本次权益变动 指 信息披露义务人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票 19,800,000
股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交易所、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除特别说明外,本报告书中数值保留两位小数,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
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的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
公司名称:中坚机电集团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注册地址: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经济开发区科源路 906 号(自主申报)
经营期限: 2009-05-15 至 9999-09-09
法定代表人:赵爱娱
出资额:6600 万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468912992XC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股权投资;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服务;金属工具
制造;金属工具销售;汽车零部件研发;汽车零配件批发;太阳能热利用产品销
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风动和电动工具销售;日
用品销售;社会经济咨询服务;物业管理;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占注册资本的比例(%)
姓名 国籍 性别 职位 长期居住地 是否取得其
他国家或地
区居留权
赵爱娱 中国 女 执行董事兼 中国 否
经理
徐福礼 中国 男 监事 中国 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 1:吴明根
姓名:吴明根
性别:男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330722196305******
通讯地址: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名园南大道 10 号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否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 2:赵爱娱
姓名:赵爱娱
性别:女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330722196411******
通讯地址: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名园南大道 10 号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否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 3:吴展
姓名:吴展
性别:男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330722198809******
通讯地址: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名园南大道 10 号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否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 4:吴晨璐
姓名:吴晨璐
性别:女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330722198612******
通讯地址: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名园南大道 10 号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他境内或境外上市公司的发行在外股份
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持有、控制其它境内或境外任
何上市公司 5%以上的发行在外的股份的情况。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关系说明
吴明根先生、赵爱娱女士之间为夫妻关系,吴晨璐女士、吴展先生为两人的
子女,上述四人合计持有中坚机电集团 100%股权。
第三节 权益变动的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权益变动的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基于自身资金需求进行本次协议转让。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十二个月内的持股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未来十二个月没有
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股份的具体计划。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本次权益变动前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
况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为 6804.27 万 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51.55%。吴明根持有公司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为 728.64 万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5.52%。赵爱娱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为 486.09 万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3.68%。吴展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为 346.5 万股,占公司总
股本的比例为 2.63%。吴晨璐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为 346.5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比例为 2.63%。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为
量不变。
二、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本次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协议转让方式转让中坚科技股票。
信息披露义务人与王伟明先生于 2021 年 12 月 28 日签订《股份转让协议
书》,中坚机电集团有限公司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将持有的公司股份合计
标的股份转让价格合计人民币 111,835,680 元。
信息披露义务人与王伟唯先生于 2021 年 12 月 28 日签订《股份转让协议
书》,中坚机电集团有限公司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将持有的公司股份合计
标的股份转让价格合计人民币 172,492,320 元。
三、协议主要内容
与王伟明先生的转让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股份转让
科技的股份(以下简称“标的股份”),占中坚科技总股本的 5.9%,转让价格
为【14.36】元/股,股份转让款合计为【111835680】元(大写:【壹亿壹仟壹佰
捌拾叁万伍仟陆佰捌拾】元整,以下简称“股份转让款”),乙方同意按本协议
约定的条件受让该等股份。
依法享有的全部权利转让予乙方。双方在本协议项下约定的转让价款系已经考虑
标的股份所含权益一并转让因素的全部充分对价。自交割日起,乙方即成为标的
股份的合法所有者,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并承担相应的股东义务。
(二)款项支付、股份交割
民币 500 万元】,于本次转让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股权转让确认书后 10 个工作
日内向甲方指定账户支付【人民币 2500 万元】,于股份交割完成后【3】个月内,
向甲方指定账户支付剩余转让款。
成过户登记手续为“完成交割”,全部标的股份被登记至乙方名下之日为“交割
日”,自交割日(含当日)起,乙方即享有标的股份对应的全部权益和权利。
见的,双方应以完成交割为目标,在必要的范围内相应修订本协议。
(三)税费
股票交易的相关收费规定,各自承担并缴纳其所对应的标的股份的转让和过户登
记手续费,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印花税。
(四)声明、保证与承诺
(1)现行有效之法律法规的规定;
(2)其已经签署并生效的任何涉及本次交易的重要协议;
(3)对其或其拥有的任何资产有管辖权的任何法院、仲裁机构、政府部门
或其他机关发出的任何判决、裁定或命令。
规规定,为签署、履行本协议而获得必要的许可、授权及批准。为确保本协议的
执行,所有为签署及履行本协议而获得的许可、授权及批准是合法、有效的,不
存在日后被撤销、暂缓执行或终止执行的情形。
合法、完整的所有权,不存在委托持股、代持股等替他人持有或为他人利益而持
有标的股份的情形。
质押、查封、冻结及其他权利或权益限制,或任何第三人权利或权益;在本协议
签署时存在的,应在过户之前或者过户的同时予以解除;亦不存在任何现实或潜
在的争议、纠纷。
信息均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虚假、错误或遗漏等可能导致乙方对本次
交易作出错误判断的情形,并就其提供时的具体情况而言,不存在任何误导。
完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隐瞒、重大遗漏及误导。
(1)现行有效之法律法规的规定;
(2)其已经签署并生效的任何涉及本次交易的重要协议;
(3)对其或其拥有的任何资产有管辖权的任何法院、仲裁机构、政府部门
或其他机关发出的任何判决、裁定或命令。
授权及批准。为确保本协议的执行,所有为签署及履行本协议而获得的许可、授
权及批准是合法、有效的,不存在日后被撤销、暂缓执行或终止执行的情形。
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隐瞒、重大遗漏及误导。
(五)违约责任
应按乙方已付股份转让款的【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乙方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向甲方指定账户支付股份转让款的,构成乙方违约。
每迟延一日,乙方应按未付股份转让款的【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如依本条所获款项不能完全弥补守约方损失,违约方应当继续赔偿。
济。本条项下的违约责任不影响履约方依据本协议和法律法规享有的其他救济权
利。
约方赔偿守约方为避免损失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
保全费、保险费及调查取证费等。
(六)不可抗力、法律变动
塌方、洪水、台风等自然灾害以及火灾、爆炸、战争、罢工、恐怖袭击等类似的
事件。法律变动是指在本协议生效后的任何时间,因颁布新的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或任何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实施、修订、废止或执行中的任何
变动,而使得本协议任何一方在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成为不合法的情况。
视为违约,但应在不可抗力或法律变动发生后 3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同时
提供遭受不可抗力或法律变动及其程度的证据,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消除或减轻
不可抗力或法律变动所造成的影响。
本次股份转让无法实施的,双方应在该等情形出现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就是否变
更本协议进行协商;协商不一致的,可以解除本协议。因本协议任何一方过错导
致本次股份转让未能生效或无法实施的,该方不得依据本条提出责任豁免。
(七)法律适用、争议解决
简称“争议”),包括与本协议的存续、有效性或终止有关的任何问题,应由双
方通过友好磋商加以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将争议提交至中坚科技所在地有管辖
权的人民法院通过诉讼解决。
(八)保密
得向任何第三方直接或者间接地披露,除非法律、法规、有权的政府部门或者行
政机关另外规定或要求。
律或者任何有权的管理部门要求或对方书面同意的公告除外,且该等同意不得被
不合理地拒绝或拖延。
任何资料都应继续受到本协议项下保密义务的限制。
(九)协议补充、变更、终止
本协议的任何补充、变更或解除均应经双方签署书面合同后方可生效。补充、变
更、终止后的约定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补充、变更、终止后的约定为准。
权利。因补充、变更或解除合同致使合同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
的以外,应由责任方负责承担或赔偿损失。
本协议任何一方未行使、部分行使或延迟行使其在本协议的任何权利或补救,不
应被认为其放弃该项权利或补救或本协议项下的其它任何权利;任何一方针对一
项违约行为的豁免或放弃其可主张的权利,不应被解释为其此后针对同一违约行
为的豁免或放弃其可主张的权利;任何一方一次行使或部分行使本协议项下任何
权利或其他补救不应影响其再次行使该项权利或补救或任何其他权利或补救。
(十)其他
管机构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坚科技保留。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
力。
与王伟唯先生的转让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股份转让
科技的股份(以下简称“标的股份”),占中坚科技总股本的 9.1%,转让价格
为【14.36】元/股,股份转让款合计为【172,492,320】元(大写:【壹亿柒仟贰
佰肆拾玖万贰仟叁佰贰拾】元整,以下简称“股份转让款”),乙方同意按本协
议约定的条件受让该等股份。
依法享有的全部权利转让予乙方。双方在本协议项下约定的转让价款系已经考虑
标的股份所含权益一并转让因素的全部充分对价。自交割日起,乙方即成为标的
股份的合法所有者,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并承担相应的股东义务。
(二)款项支付、股份交割
民币 1000 万元】,于本次转让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股权转让确认书后 15 个工作
日内向甲方指定账户支付【人民币 4000 万元】,于股份交割完成后【3】个月内,
向甲方指定账户支付剩余转让款。
成过户登记手续为“完成交割”,全部标的股份被登记至乙方名下之日为“交割
日”,自交割日(含当日)起,乙方即享有标的股份对应的全部权益和权利。
见的,双方应以完成交割为目标,在必要的范围内相应修订本协议。
(三)税费
股票交易的相关收费规定,各自承担并缴纳其所对应的标的股份的转让和过户登
记手续费,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印花税。
(四)声明、保证与承诺
(1)现行有效之法律法规的规定;
(2)其已经签署并生效的任何涉及本次交易的重要协议;
(3)对其或其拥有的任何资产有管辖权的任何法院、仲裁机构、政府部门
或其他机关发出的任何判决、裁定或命令。
规规定,为签署、履行本协议而获得必要的许可、授权及批准。为确保本协议的
执行,所有为签署及履行本协议而获得的许可、授权及批准是合法、有效的,不
存在日后被撤销、暂缓执行或终止执行的情形。
合法、完整的所有权,不存在委托持股、代持股等替他人持有或为他人利益而持
有标的股份的情形。
质押、查封、冻结及其他权利或权益限制,或任何第三人权利或权益;在本协议
签署时存在的,应在过户之前或者过户的同时予以解除;亦不存在任何现实或潜
在的争议、纠纷。
信息均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虚假、错误或遗漏等可能导致乙方对本次
交易作出错误判断的情形,并就其提供时的具体情况而言,不存在任何误导。
完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隐瞒、重大遗漏及误导。
(1)现行有效之法律法规的规定;
(2)其已经签署并生效的任何涉及本次交易的重要协议;
(3)对其或其拥有的任何资产有管辖权的任何法院、仲裁机构、政府部门
或其他机关发出的任何判决、裁定或命令。
授权及批准。为确保本协议的执行,所有为签署及履行本协议而获得的许可、授
权及批准是合法、有效的,不存在日后被撤销、暂缓执行或终止执行的情形。
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隐瞒、重大遗漏及误导。
(五)违约责任
应按乙方已付股份转让款的【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乙方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向甲方指定账户支付股份转让款的,构成乙方违约。
每迟延一日,乙方应按未付股份转让款的【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如依本条所获款项不能完全弥补守约方损失,违约方应当继续赔偿。
济。本条项下的违约责任不影响履约方依据本协议和法律法规享有的其他救济权
利。
约方赔偿守约方为避免损失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
保全费、保险费及调查取证费等。
(六)不可抗力、法律变动
塌方、洪水、台风等自然灾害以及火灾、爆炸、战争、罢工、恐怖袭击等类似的
事件。法律变动是指在本协议生效后的任何时间,因颁布新的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或任何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实施、修订、废止或执行中的任何
变动,而使得本协议任何一方在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成为不合法的情况。
视为违约,但应在不可抗力或法律变动发生后 3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同时
提供遭受不可抗力或法律变动及其程度的证据,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消除或减轻
不可抗力或法律变动所造成的影响。
本次股份转让无法实施的,双方应在该等情形出现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就是否变
更本协议进行协商;协商不一致的,可以解除本协议。因本协议任何一方过错导
致本次股份转让未能生效或无法实施的,该方不得依据本条提出责任豁免。
(七)法律适用、争议解决
简称“争议”),包括与本协议的存续、有效性或终止有关的任何问题,应由双
方通过友好磋商加以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将争议提交至中坚科技所在地有管辖
权的人民法院通过诉讼解决。
(八)保密
得向任何第三方直接或者间接地披露,除非法律、法规、有权的政府部门或者行
政机关另外规定或要求。
律或者任何有权的管理部门要求或对方书面同意的公告除外,且该等同意不得被
不合理地拒绝或拖延。
任何资料都应继续受到本协议项下保密义务的限制。
(九)协议补充、变更、终止
本协议的任何补充、变更或解除均应经双方签署书面合同后方可生效。补充、变
更、终止后的约定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补充、变更、终止后的约定为准。
权利。因补充、变更或解除合同致使合同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
的以外,应由责任方负责承担或赔偿损失。
本协议任何一方未行使、部分行使或延迟行使其在本协议的任何权利或补救,不
应被认为其放弃该项权利或补救或本协议项下的其它任何权利;任何一方针对一
项违约行为的豁免或放弃其可主张的权利,不应被解释为其此后针对同一违约行
为的豁免或放弃其可主张的权利;任何一方一次行使或部分行使本协议项下任何
权利或其他补救不应影响其再次行使该项权利或补救或任何其他权利或补救。
(十)其他
管机构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坚科技保留。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
力。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发行人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权利限制情
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股份的质押情况
如下表所示:
已质押股份情况 未质押股份情况
累计质 占其所 占公司
股东 持股数量 持股
押股份 持股份 总股本 已质押 占已质 未质押股 占未质
名称 (万股) 比例 数 (万 股份限 押股份 份限售和 押股份
比例 比例
股) 售和冻 比例 冻结数量 比例
结数量 (万股)
中坚
机电
吴明根 728.64 5.52% 0 0 0 0 0 546.4800 75%
赵爱娱 486.09 3.68% 0 0 0 0 0 364.5675 75%
吴 展 346.50 2.63% 0 0 0 0 0 0 0
吴晨璐 346.50 2.63% 0 0 0 0 0 0 0
合计 8,712.00 66.00% 5,196 59.64% 39.36% 0 0 911.0475 25.91%
注:上表中吴明根先生、赵爱娱女士所持股份限售原因均为高管锁定股。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本次权益变动发生之日起前 6 个月内没
有买卖浙江中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的行为。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其他应披露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相关规定
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
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公司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中坚机电集团有限公司
签署日期: 2021 年 12 月 28 日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 1 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签字):
签署日期: 2021 年 12 月 28 日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 2 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签字):
签署日期: 2021 年 12 月 28 日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 3 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签字):
签署日期: 2021 年 12 月 28 日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 4 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签字):
签署日期: 2021 年 12 月 28 日
第八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二、备查文件备置地点:
本报告书及备查文件置备于中坚科技证券部。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浙江中坚科技股份 浙江省永康市名园北大
上市公司名称 上市公司所在地
有限公司 道 155 号
股票简称 中坚科技 股票代码 002779
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经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 中坚机电集团有限公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
济开发区科源路 906 号
称 司 册地
(自主申报)
增加 □
有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 减少 √ 有无一致行动人
无 □
量变化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
变化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
是 √ 是 □
否为上市公司第一 否为上市公司实际
否 □ 否 √
大股东 控制人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选)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 股票种类: 普通股
露前拥有权益的股 持股数量: 6804.27 万股
份数量及占上市公 持股比例: 51.55%
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 股票种类: 普通股
息披露义务人拥有 持股数量: 4824.27 万股
权益的股份数量及 持股比例: 36.55%
变动比例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
否拟于未来 12 个月 是 □ 否 √
内继续增持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
此前 6 个月是否在二
是 □ 否 √
级市场买卖该上市
公司股票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
明: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
制人减持时是否存
是 □ 否 √
在侵害上市公司和
股东权益的问题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
制人减持时是否存
在未清偿其对公司 是 □ 否 √
的负债,未解除公司 (如是,请注明具体情况)
为其负债提供的担
保,或者损害公司利
益的其他情形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
是 □ 否 √
需取得批准
是否已得到批准
填表说明:
加备注予以说明;
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中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签字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中坚机电集团有限公司
签署日期: 2021 年 12 月 28 日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中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签字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签字):
签署日期: 2021 年 12 月 28 日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中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签字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签字):
签署日期: 2021 年 12 月 28 日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中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签字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签字):
签署日期: 2021 年 12 月 28 日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中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签字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签字):
签署日期: 2021 年 12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