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969 证券简称:嘉美包装 公告编号:2021-125
债券代码:127042 债券简称:嘉美转债
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 年第一次债
券持有人会议及 2021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开发
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部分募集资金用途暨向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变更后募投项目的
议案》,根据《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
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有关“嘉美转债”的附加回售条款的
约定,
“嘉美转债”附加回售条款生效。现将回售有关事项向全体“嘉美转债”
持有人公告如下:
一、 回售条款概述
(一)导致回售条款生效的原因
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2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于 2021 年 12
月 23 日召开 2021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及 2021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部分募集资金用途暨向子公司增
资以实施变更后募投项目的议案》,同意变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投项目
“二片罐生产线建设项目(临颍嘉美)”的资金用途用于“二片罐生产线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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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鹰潭嘉美)”的建设。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3 日在巨潮资
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暨使用募集资金向
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20)。根据公司
《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嘉美转债”的附加回售条款生效。
(二)附加回售条款
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的规定,附加回售条款具体如下:若公司本次发
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
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被视作改变募集资金用
途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享有一
次回售的权利。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
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价格回售给公司。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
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该次附加回售申报期
内不实施回售的,不应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上述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回售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或者上一个付息日起
至本计息年度回售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
(三)回售价格
根据《募集说明书》约定的附加回售条款中的利息计算方法,确定利率为
率),计息日为 2021 年 8 月 9 日至 2022 年 1 月 5 日(算头不算尾),利息为
根据相关税收法律和法规的有关规定,对于持有“嘉美转债”的个人投资
者和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利息所得税由证券公司等兑付派发机构按 20%
的税率代扣代缴,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回售实际所得为 100.098 元/张;对
于持有“嘉美转债”的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 和 RQFII),免征所得税,回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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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所得为 100.122 元/张;对于持有“嘉美转债”的其他债券持有者,公司不
代扣代缴所得税,回售实际所得为 100.122 元/张,自行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
二、 本次可转债回售的程序及付款方式
(一)回售事项的公示期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经股东大会批准变更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的,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通过后二十个交易日内赋予可转换
公司债券持有人一次回售的权利,有关回售公告至少披露三次,其中,在回售
实施前、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至少披露一次,在回售实施期间至
少披露一次,余下一次回售公告披露的时间视需要而定。
鉴于上述规定,公司将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发布上述有关回售提示性公告。
(二)回售事项的申报期
行使回售权的债券持有人应在 2022 年 1 月 5 日至 2022 年 1 月 11 日的回售
申报期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回售申报当日可以撤单。
回售申报一经确认,不能撤销。如果申报当日未能申报成功,可于次日继续申
报(限申报期内)。债券持有人在回售申报期内未进行回售申报,视为对本次回
售权的无条件放弃。在此提醒债券持有人注意:在回售资金发放日之前,如债
券持有人发生司法冻结或者扣划等情形,则该笔回售申报业务失效。
“嘉美转债”持有人可回售其持有的部分或者全部未转股的“嘉美转债”。
“嘉美转债”持有人有权选择是否进行回售,公司的本次回售不具有强制性。
(三)付款方式
公司将按前述规定的价格回售“嘉美转债”,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通过资金清算系统进行清算交割。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投资者回售资金到账日为 2022 年
三、 回售期间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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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美转债”在回售期内继续交易,且“嘉美转债”尚未进行转股。
四、 备查文件
见
特此公告。
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