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
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独
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相关材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核查,本次债务重组事项构成关联交易事项,是综合评估公司在日常经营
和发展过程中的实际情况作出的决策,是基于公司实际情况的市场化行为,未发
现有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独立董事:王咏梅、毛伟、石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