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2021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
务,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东方粮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粮
仓”)及其各级子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
东方粮仓及其各级子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目的是充分利用期货市场
的套期保值功能,减少因农产品价格波动造成的损失,从事套期保值交易的品种
原则上必须与其所经营的商品或采购原材料品种相符。
第三条 东方粮仓及其各级子公司全年期货套期保值保证金累计投入限额不
超过 32,000 万元人民币。
第四条 公司根据实际需要对管理制度进行审查和修订,确保制度能够适应
实际运作和新的风险控制需要。
第五条 东方粮仓及其各级子公司各相关人员应严格贯彻执行本制度,可以
根据本制度制定相应实施细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公司设期货业务领导小组负责期货套期保值的整体决策,成员包括:
公司董事长,总裁,分管业务副总裁,财务总监,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相关子
公司董事长/总裁。
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组织机构设置如下:
期货业务领导小组
相关子公司董事长/总裁
期货业务交易部门 财务部 审计部
交易员 资金拨付员 风险管理员
会计核算员
档案管理员
第七条 期货业务领导小组的职责为:
第八条 相关子公司董事长/总裁的职责为:
第九条 相关子公司期货业务交易部门的具体职责为:
体的套期保值交易;
和现货业务建议;
第三章 授权制度
第十条 与期货经纪公司订立的开户合同应按公司签订合同的有关规定及程
序审核后,由各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经各子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人员签署。
第十一条 公司及各级子公司对期货交易操作实行授权管理。交易授权书应列
明有权交易的人员名单、可从事交易的具体种类和交易限额;期货交易授权书由
各级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人员签署。
第十二条 被授权人员只有在取得书面授权后方可在授权范围内进行操作。
第十三条 如被授权人发生变动,授权人应立即通知业务相关各方。自通知之
时起,原被授权人不再享有被授权的一切权利。
第四章 业务流程
第十四条 期货业务交易部门会同经营部、财务部等部门根据具体经营情况和
农产品市场价格行情,共同制定套期保值操作预案,经期货业务领导小组批准后
执行。
第十五条 交易员根据套期保值方案选择合适的时机向经纪公司下达指令交
易。
第十六条 每日交易结束后,交易员应及时将当日成交明细、结算情况及经纪
公司发来的账单传递给部门经理、风险管理员和会计核算人员。
第十七条 风险管理员核查交易是否符合套期保值方案并收集相关书面材料
做档案前期处理工作,若不符合,须立即报告期货业务领导小组。
第十八条 各子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如果需要进行实物交割了结期货头寸时,
应提前对现货产品采购销售人员、交易员及资金拨付员等相关各方进行妥善协调,
以确保交割按期完成。
第十九条 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基本流程如下:
第五章 风险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前须做到:
(1)岗位设置应严格按照本制度“第二章组织机构”执行;
(2)期货业务人员要求:
交易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自身行为,杜绝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一条 设置风险管理员岗位,主要职责包括:
第二十二条 期货开户及经纪合同签订程序如下:
给期货业务领导小组,作为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备选经纪公司;
人员与期货经纪公司签订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经纪合同,并办理开户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期货业务交易部门应随时跟踪了解期货经纪公司的发展变化和
资信情况,并将有关发展变化情况报告期货业务领导小组,以便期货业务领导小
组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或更换经纪公司。
第二十四条 风险管理员须严格审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是否为公司所需产品
进行的保值,若不是,则须立即报告期货业务领导小组。
第二十五条 期货业务领导小组按照不同月份的实际经营情况来确定和控制
当期的套期保值量,不得超过公司董事会授权范围进行保值。
第二十六条 在已经决定对实物进行套期保值的情况下,期货头寸的建立、
平仓要与所保值的实物合同在数量上及时间上相匹配。
第二十七条 公司建立风险测算系统:
建头寸需要的保证金数量、对可能追加的保证金的准备数量;
寸在价格出现变动后的保证金需求和盈亏风险。
第二十八条 公司建立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和风险处理程序:
(1)当期货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或发生异常波动的情况时,交易员应立即报
告期货业务领导小组。
(2)当发生以下情况时,风险管理员应立即向期货业务领导小组和审计部
报告:
①期货业务有关人员违反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
②经纪公司的资信情况不符合公司的要求;
③具体套期保值方案不符合有关规定;
④交易员的交易行为不符合套期保值方案;
⑤期货头寸的风险状况影响到套期保值过程的正常进行;
⑥期货业务出现或将出现有关的法律风险。
(1)期货业务领导小组及时召开会议分析讨论风险情况及应采取的对策;
(2)相关人员执行风险处理决定。
展的套期保值业务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九条 交易错单处理程序:
司及时采取相应错单处理措施,再向经纪公司追偿产生的直接损失;
采取相应的交易指令,消除或尽可能减小错单对公司造成的损失。
第三十条 东方粮仓及其子公司应合理计划和安排使用保证金,保证套期保
值过程正常进行。应合理选择保值月份,避免市场流动性风险。
第三十一条 东方粮仓及其子公司应严格按照规定安排和使用期货专业人
士、风险管理员,加强相关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及业务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综
合素质。
第三十二条 东方粮仓及其子公司应设立符合要求的交易、通讯及信息服务
设施系统,保证交易系统的正常运行,确保交易工作正常开展。
第六章 档案管理
第三十三条 公司期货套期保值的交易原始资料、结算资料等业务档案保存至
少10年。
第三十四条 公司期货业务开户文件、授权文件等档案应保存至少10年。
第七章 保密制度
第三十五条 公司期货业务相关人员应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
第三十六条 公司期货业务相关人员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套期保值方案、交易情
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期货交易有关的信息。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本管理制度规定所涉及的交易指令、资金拨付、下单、结算、内
控审计等各有关人员,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操作的,交易风险由公司承担。超越权
限进行的资金拨付、交易等行为,由越权操作者对交易风险或者损失承担个人责
任。
第三十八条 相关人员违反本管理制度规定进行资金拨付和下单交易或违反
保密制度,因此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公司有权采取扣留工资奖金、向人民法院起
诉等合法方式,向其追讨损失。其行为依法构成犯罪的,由有权主体向司法机关
报案,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管理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
执行。
第四十条 公司从事低风险稳健性期货套利交易,可参照本制度执行,且必须
获得公司明确授权;交易保证金额度应与公司套保交易保证金合并计算,且不超
过本制度第三条规定的额度范围。
第四十一条 本管理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四十二条 本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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