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国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细则》
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
七次会议审议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参股昊扬新能和朔州新能,有利于拓展公司业务范围,符
合公司战略规划和经营发展需要,且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且不影响公司运营的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
为,符合公司整体利益。董事会对本次关联交易表决时,关联董事
回避表决,程序合法,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规定,同意公司实施上述事项。
独立董事:陈良 蒋建华 魏青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