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关于在上市公司
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江苏省新能源
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
的立场,在审阅有关文件后,对相关事项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
《关于对外投资成立江苏新能昊扬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筹)暨关联交
易的议案》
公司与江苏国信扬州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共同成立合资公司,旨在推进光伏发
电项目的开发建设工作,进一步拓展公司业务规模,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交易
是基于公允的市场商业交易条件基础上进行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
二、
《关于对外投资成立苏晋朔州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筹)暨关联交易的
议案》
公司与苏晋能源控股有限公司共同成立合资公司,旨在推进光伏发电项目的
开发建设工作,进一步拓展公司业务规模,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交易是基于公
允的市场商业交易条件基础上进行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