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航发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中国航发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
作为中国航发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独立客观判
断的原则,现就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所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
下:
《关于下属子公司开展无追索权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议案》
公司下属子公司中国航发南方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方公司)开展本次
保理业务,是基于盘活应收账款、加速资金周转、增强资产流动性的考虑,有利
于改善资产负债结构及经营性现金流状况,符合公司发展规划和整体利益,对公
司经营具有积极意义,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南方公司开展本
次保理业务。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国航发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十届董事
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
独立董事:李金林
独立董事:刘志猛
独立董事:王占学
独立董事:杜 剑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