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东绿岛风空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
司农专字[2021]21006130011号
广东绿岛风空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对后附的广东绿岛风空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
岛风”、“公司”)董事会编制的截止至2021年11月30日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
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进行鉴证。
一、董事会的责任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文件的规
定要求编制《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
明》,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实物证据、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口头证言
以及我们认为必要的其他证据,并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
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是绿岛风董事会的责任。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绿岛风董事会编制的《以自筹资金
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发表鉴证意见。我们
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 3101 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
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工作,以对《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
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询问、检查有关资料与文件、核查会计记录等我
们认为必要的审核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
础。
三、鉴证意见
我们认为,绿岛风董事会编制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
已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符合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绿岛
风截止至2021年11月30日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发行费用的
实际情况。
四、报告使用范围
本报告仅供绿岛风用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
费用的自筹资金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因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
与执行本鉴证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及本会计师事务所无关。
广东司农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注册会计师:吴虹
(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彭景裕
中国 广州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广东绿岛风空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2205 号”文《关于同意广东
绿岛风空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批复,公司首次向
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7,000,000.00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 26.75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454,750,000.00 元,
扣除发行费用共计人民币 43,413,166.53 元(不含增值税),实际筹集募集资金
净额为人民币 411,336,833.47 元,其中新增股本 17,000,000.00 元,股本溢价
合伙)验证,并于 2021 年 8 月 3 日出具了“华兴验字[2021]21000790172 号”
《验资报告》。
二、发行申请文件承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广东绿岛风空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表列示:
单位:万元
项目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 募集资金投入金额
合计 39,913.36 39,913.36
本次发行上市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可根据各项目的实际进度,以自筹资金
支付项目所需款项。本次发行上市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的制度
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可用于置换前期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以及
支付项目剩余款项。若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低于募集资金项目投资额,公司将
通过自筹资金解决。
三、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截止至 2021 年 11 月 30 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实际投资额为人民币 40,096,908.96 元,具体情况如下:
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表
单位:万元
序 自筹资金已预先投 本次置换金
募投项目名称
号 入金额 额
合计 4,009.69 4,009.69
四、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情况
截止至 2021 年 11 月 30 日,公司以自筹资金支付的不含税发行费用总额为
元,本次置换 3,449,086.31 元。
综上,公司拟合计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 43,545,995.27 元置换上述预先投入
及支付的自筹资金。
五、募集资金置换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
用的监管要求》等文件的规定,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的自筹资金及已支付的发行费用,尚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注册会计师出
具审核报告及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后方可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