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绿岛风空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
《广东绿岛风空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广东绿岛风空气系统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客观、独立判断立场,现就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事项,不会影响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募集资金置换的
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且本次置换事项履行了规定的决策程序,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一致同意本次置换事项。
二、关于公司拟与台山市工业新城管理委员会签订《工业新城投资协议书》的独
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对外投资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
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项目主要从事空气处理机组设备、
风机盘管、新风交换机、建筑风机、工业风机的研发、生产和销售。项目建设能够对
公司总部的生产经营形成协同促进效果。项目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就该事项发表同意意见。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独立意见
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高淑梅 黄宸武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